股东狙击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2022-11-22 19:20:50)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2执异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庆仙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526833216。
法定代表人:孟艳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斌、包璐,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加海,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陶庄镇工业集中区中心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E7DG8J。
法定代表人:高加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高加海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称,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27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的988139.28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浙0112执2711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调查,被申请人高加海为被执行人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要求追加被申请人高加海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高加海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2021年6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1民终27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确认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货款988139.28元;二、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中电电气江苏光伏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四、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放弃除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外的其他诉讼请求;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6552元,由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9元,由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7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35元,减半收取7296.5元,由中电电气江苏光伏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调解书生效后,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88139.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2月20日以(2021)浙0112执27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6日成立,2018年9月17日股东变更为被申请人高加海一人。本院于2022年1月8日向被申请人高加海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高加海个人财产,被申请人高加海逾期未举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被申请人高加海作为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高加海为本案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高加海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27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泰州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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