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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学习资料

(2018-06-30 18:49:30)
标签:

教育

杂谈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1

1、专业技术人员的合同履行义务

答:(一)遵纪守法的义务     (二)勤勉敬业的义务    (三)遵守劳动合同中的特定事项的义务

2.我国合同的中止和恢复履行权

答:(一)合同的中止履行权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履行。

  2、除依法服兵役外,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入高等院校或科研所进行全日制学习、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的,也可中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 合同的恢复履行权

     劳动者经审查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其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赔偿,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三)合同中止履行的法律后果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3、简述我国继续教育权的单位保护。

继续教育权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期间补充、更新、拓展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用人单位有实现、促进和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的重要责任。

      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单位应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继续教育各项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职工,单位主要负责经费、待遇和时间保障等三个方面的基本义务

 4.我国著作权人的权利及其范围

答:(一)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是著作权的核心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广播权

7、信息网络传播权      8、摄制权   9、改编权       10、翻译权      11、汇编权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

     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的永久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限较为特殊,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限相同。

 5、本人辞职到新单位工作,原单位扣留人事档案,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原单位扣留人事档案,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劳动者本人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请工会及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和过程。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单位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学习资料2

1、简述用人单位的合同履行义务

答:(一)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报酬权的义务

(二)保护专业技术人员休息休假权的义务

   1、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2、依法安排加班并支付加班费

(三)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义务

2、简述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答:(一)平等自愿原则      (二)协商一致原则       (三)合法性原则

例外:1、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造成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

2、由于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导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与之相悖而必须修改

3、答: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

1、在国家和单位提供时间和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接受培训,完成法定培训学时

2、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检查考核

3、在接受急促教育后,有义务跟好地为本单位服务,并有义务向本单位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4、参加由单位承担培训经费,进行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单位签订培训合同。


4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中,相同原则和等同原则如何区分?

答:1、相同原则:也称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是各国通行的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

2、等同原则:是指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又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或二者仅有非实质性区别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5、为什么要在事业单位建立专门的申诉制度?申诉制度与争议仲裁制度有什么不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属于非诉讼性救济途径,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不服,向规定的受理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等活动的总称,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提出申诉,有利于纠正事业单位工作中的失误和不当,保障和救济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申诉与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有什么不同 

  1、从性质上看:准私法性vs行政性

    2、从功能上看:处理平等人事主体产生的争议VS内部行政管理争议

 

                                                                    学习资料3

1.简述我国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

答:(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亲自履行原则

    (三)实际履行原则           (四)协作履行原则

 

2、简述我国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答: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如不修改就称为无效条款的

   3、由于严重亏损或自然灾害,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因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

   5、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经济性因素导致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

 

3、简述我国专利权人的具体权利有哪些?

答(一)独占实施权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实施许可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不同的独占许可,如:

1、独占许可

2、排他许可

3、普通许可

(三)转让权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标记权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4、简述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带来国家和企业经济负担过大,1998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5、哪些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答“一裁终局”即经仲裁之后即可终结的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习资料4

 

 1、简述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期权益的规定。

答: 竞业限制期(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密)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在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相关单位就职或从事相关业务的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为权利人专有的具有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果不能,请说明用人单位还需要提出哪些证据、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答: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简述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国家责任。

(一)适用对象

  公约适用范围广泛,其对象包括所有工作单位、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公约申明适用于所有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二)职业安全卫生的影响因素

1、工作的物质要素

2、管理要素

3、从业人员

(三)国家责任

1、设施设备安全

2、材料安全

3、事故和职业病检查

4、安全卫生培训

(四)雇主责任

第十六条

1、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控制下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工作程序安全,不会对健康产生危害。

2、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控制下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物质与制剂,在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后,不会对健康产生危害。

3、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保护服装和保护用品,以便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预防事故危险或对健康的不利影响。

 

4、简述复核与申诉的内涵及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一)复核的内涵

    一般意义上的复核,即复查和对,是对易经做出了决定的事项再一次进行评议和讨论,以提高决定的正确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复核,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认识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做出决定单位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等活动的总称。

  复核强调的是对以下事项进一步讨论合适,以确定原人事处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符合事:

  原人事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原人事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原人事处理决定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原人事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原做出决定单位有无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情形等。

(二)申诉内涵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

   申诉分为诉讼性申诉和非诉讼性申诉

(三)复核和申诉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复核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的前置程序。

    区别:1、目的不同             2、受理单位不同

         3、处理结果不同          4、法律效力不同 


5、简述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答:仲裁是指在发生人事或劳动争议,当事人协商或调解不成后,向专门的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的制度和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裁决

第五十二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仲裁案卷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裁决履行和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学习资料5

  试卷五

1、简述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服务期权益的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服务期专指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与该劳动者通过订立协议约定的最短服务期,即出资培训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答:在用人单位不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简述我国继续教育权的国家保护。

答:(一)法制保护

    国家应通过立法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权利,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和体系,明确个人、单位和政府在继续教育中的不同职责和任务。

    目前,我国《教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执业医师法》等分别就教师、科学技术人员和执业医师的继续教育进行了原则规定

(二)公共管理

经过多年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日益完善,基本形成了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各地区、各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法规,编制规划计划,组织示范或饿哦那个等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和实施。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面向社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4、简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由基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构成。作为劳动者,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权。

5、简述我国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

答: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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