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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开发与投资课程研究生小论文---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社会成本研究

(2015-09-01 16:43:17)
标签:

不动产开发

投资

周毕文

社会成本

招投标

分类: 房地产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社会成本研究

 

 

 

 

 

 

姓名:黄声华

学号:2120141587

班级:工商管理

 

 


 

摘要:招投标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公开上的普遍积极意义已得到业界的认可,但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却尚未引起研究者的广泛关注。本文在梳理工程施工招投标社会成本的概念、形成要素和具体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的措施与建议,为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实践活动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制度成本

1.  引言

工程施工招投标是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各投标人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成本控制和企业信誉的比较竞争,来确定工程的最终承包方的一种经济行为,是一种具有非常强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行为。招投标制度从1981年开始在我国逐步广泛推广以来,使得我国的建筑市场在这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制度下,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果,大大提高了市场的竞争程度,降低了建设工程的价格,也有效地防止了工程建设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招投标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公开上的普遍积极意义已得到业界的认可,但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却尚未引起研究者的广泛关注。举例来说,假设某项招标工程吸引了10家投标单位前来投标,每家投标单位均需要为投标花费一定的费用,假设为5万。根据招标制度,招标方一般仅选择其中的一家作为最终的施工单位。中标单位可以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展开业务并获得利润和回报,其为投标花费的5万元成本可以得到补偿。然而,另外的9家单位为投标花费的45万元成本却无法从该项目中得到补偿,只能靠其他项目弥补。这样,招投标过程中,达成交易的双方是招标人和中标人,而交易外的第三方,即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却在这个过程中付出了45万元的成本。这类由与交易活动无关的第三方承担的成本即时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是指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却由其他人来承担的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后果。在经济学领域,属于外部效应范畴。伴随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经济资源损耗管理的社会化程度也在提高,社会成本理论的研究进程也在不断地演进,即从早期对交易费用存在的完全无意识、到意识到交易费用的存在但将其简化地假设为零,再到承认交易费用为正。然而,目前,但将社会成本与工程施工招投标这两个领域的研究成果相结合的研究仍然很少,对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所耗费的社会成本问题关注还远远不够。

因此,本文旨在梳理工程施工招投标社会成本的概念、形成要素和具体内容,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一些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的措施与建议,为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实践活动提供一些启示。

2.  工程施工招投标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作为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概念之一,它强调的重点是企业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为了保证建设工程交易活动顺利实施,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主体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所付出有形和无形成本的之和就是工程施工招投标社会成本。具体包括:参与招投标交易行为的各方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其他为减少机会主义,保障招投标机制健康规范运行的制度成本。

2.1 工程施工招投标社会成本的形成要素

工程施工招投标社会成本的形成要素与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的六大基本假设是紧密联系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六大基本假设包括经济人假设、不确定性假设、非完全竞争市场假设、有限理性假设、机会主义假设和交易成本为正假设。下面,也从这六个角度,阐述社会成本形成的六大要素。

第一,招投标过程中“经济人”引起社会成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参与方一般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管理咨询方。其中,招标人希望花最少的成本和时间,以最低的风险来获取高质量、高收益的工程结果;投标人力求在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下,以自身的优势获得工程项目,取得丰厚的利润,保证自身生存和发展;而管理咨询方则期望通过提供有效及时的信息得到业主的信任并获得合理的报酬。各方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都会使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分析其的经济行为,因此常引起寻租、寻利等非正常费用,即我们说的社会成本。“经济人”假设理论也可以解释招投标过程的腐败案件高发的原因。

第二,招投标中的“不确定性”引起交易成本。招标采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次性和不可更改性。因此,由评标委员会评出中标人即使不符合招标人的最佳预期,也不得再随意变更中标人。当最后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并非是招标人的最佳选择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表现为制度和交易成本的提高。

第三,招投标的“非完全竞争市场”引起交易成本。虽然在招投标过程中,人们力图构建一个结构合理、竞争充分的交易市场以降低社会成本,但是现实社会中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当交易者数量明显减少、交易市场出现垄断时,处于劣势地位的交易者对处于优势地位的交易者依赖性很大,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大大上升,处于劣势地位的交易者往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

第四,招投标的“有限理性”引起的社会成本。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限理性主要体现在信息的不对称。在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时,掌握信息多的一方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即逆向选择,或者为了自身安逸而不做提升另一方利益的事情,即道德风险。不论是逆向选择还是道德风险,都会增加社会成本。

第五,招投标的“机会主义”引起的社会成本。项目参与人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当个人目标与项目目标发生冲突时,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外部环境不确定性,采用隐藏行动、隐藏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这种由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通常称为机会主义风险。目前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但处罚力度不大,使项目参与各方违规违法的成本很低远小于所得。这就难以遏制的招投标过程中的“机会主义”。

第六,招投标的“交易费用为正”引起的社会成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参与各方在每一个环节都会发生必不可少的费用,由于最终签订合同的双方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因此,实际由于实施建设项目而造成的,但不能归入参与项目的合同方的直接或间接成本中的成本均是交易费用引起的社会成本。

2.2 工程施工招投标社会成本的具体内容

从工程施工招投标社会成本的定义上可以得出: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制度成本+交易成本。

其中制度成本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参与各方共同遵守相应的制度和规则,制定和运行制度的成本。主要包括立法成本、监督成本、有形市场的建立与运行成本、信用成本、寻租成本。制度成本是保障建设工程交易行为顺利实施必须付出制定和运行的制度成本,它与招投标交易行为没有直接联系。制度成本小部分由招投标参与交易各方分摊到招投标具体行为中去,大部分由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方分摊。制度成本是工程招投标过程发生的隐形成本,随着招投标活动暴露出的问题不断完善,难以用货币来量化。

交易成本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参与各方为达成交易目的,从发布招信息、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协议整个交易流程需支付的直接成本。交易成本分别有招投人和投标人来分摊。招标人的交易成本包括招标组织费用、招标代理费用等组成内容;投标人的交易成本包括投标信息成本、投标文件的编制成本、工程进场交易的费用、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机会成本等组成内容。交易成本是工程招投标过程发生的显性成本,理论上可以用货币来量化。

制度成本主要包括立法成本、监督成本、有形市场的建立与运行成本、信用成本、寻租成本。在立法成本方面,目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构成,不同层次均有为数众多的指导规定。例如,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部门共同起草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从2006年6月决定起草条例到2012年2月1日条例开始施行,一共历时5年多的时间,其中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可见一斑。此外,总多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少冲突和矛盾,例如《中华人民公共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公共国招标投标法》的使用范围、概念界定、招标规定和监督权配置等方面均不同,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造成实际执行的困难和重新修改或补充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增加立法成本。在监督成本方面,各项招投标活动均需要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相关监管机构的设立,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这些投入是一种预防成本,即无论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此类监督的成本必然发生。当投标过程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就要为此投入相当数量的事后矫正成本,例如实施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以及没收违法等处罚措施所付出的成本。

交易成本主要可以从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三方考虑。招标人交易成本包括招标人组织费用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费用。组织费用包括考察投标人的信息成本和与各参与方的协调成本。代理费用主要根据招标的性质和中标金额对应的不同的代理费计算得到。投标人的交易成本包括投标信息成本,市场准入备案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成本,交易服务费和其他交易费用。投标人对招标信息的获取、市场的准入备案、交易服务费均是显性支出,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成本则是隐性支出。投标人应注重对标书内在质量的控制,而非纯粹从外观包封上吸引评委注意。招标代理机构的交易成本包括招标信息发布成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成本,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专家咨询服务费及其他成本。其中招标信息发布成本是指由代理机构根据不同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指定媒介(包括纸质和网络媒介)发布招标信息所支付的费用。专家咨询服务费是指评标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这两项是比较大块的显性支出,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则是隐性支出,同时也是反映招标代理机构技术实力、直接影响招投标质量的关键。

2.3 招投标有效社会成本与无效社会成本

有效社会成本是指为保障招投标行为各环节顺利实施而必须支出的必要成本。包括规范和约束招投标市场行为而发生的立法成本、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运行成本、建立有形交易市场运行成本、招投标参与各方为获取信息而支付的信用和信息成本、招投标参与方为完成交易而产生的交易成本、招投标参与方为完成交易所产生时间成本。

无效社会成本是指一些破坏招投标交易市场有序规范运行的制度或行为,是社会资源无谓浪费的非必要成本。包括招投标过程中信息优势方为了利益最大化的寻租成本、规范和约束招投标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的冲突成本、行业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中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造成多重监管、交叉监管等问题造成的冲突成本、投标人过多引起的过度竞争、标段划分过细、投标文件编制太过精美而浪费大量社会资源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招投标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有效社会成本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无效社会成本。例如,各行业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根据其职能争相发布各自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由此造成对同一问题表述不相一致,致使在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中执行不同,构成了多头盟管、效率低下的情况造成立法成本的额外支出。再如,现在招投标市场是“买方市场”,供需严重不平衡,资格审查方式又推行采用资格后审,造成同一标段投标人数量过多,造成招标人不得不付出额外的组织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招标人组织费用和投标费用就会转化为无效社会成本,浪费大量社会资源。

对社会成本的研究,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如何避免无效社会成本的发生,以及如何防止有效成本向无效成本的转化,最终降低包括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在内的社会成本。

3.  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的措施建议

招投标的社会成本包括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在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的措施建议方面,本文也从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两个方面进行。

3.1 降低招投标制度成本

第一,应加强法制化管理进程。目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在操作层面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有所缺失,导致这些规章的某些条款或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效力有限,或因互相冲突而难于执行。但2011年12月20日颁布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日趋有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详细实施条例指引,对于解决诸多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实际问题起到重要指导和规范作用,使招投标领域从“有法可依”进入“有法必依”的规范发展阶段。因此,首先我们要加大对条例的法制宣传,有计划的组织招投标参与各方人员进行法制学习。其次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则,及时清理不符合要求的规章、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

第二,应加快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廉洁、高效、规范的监督管理是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改革当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必须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入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完善监督机构的设置,规范监管程序和监管内容。目前很多行政监管部门实际上缺乏对不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能力,我们可以借鉴台湾设立专门的主管机关对采购、公用工程进行统一监管的经验。此外,还可以利用舆论与媒体监督的力量。通过社会舆论,宣传各地依法招投标的成功经验,揭露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加强对标后实施阶段的跟踪报道。

第三,应加快诚信体系的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参与者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如果没有诚信自律为基础,再好的交易规则也只是形式,其结果促使当事人“钻巧获利”。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诚信体系建立的应考虑一下几点,首先,在目前独立且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价主体缺位的情形下,由行政监督部门来实施诚信评价工作,有利于诚信体系在建设领域科学合理地推行。其次,诚信评价必须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即利用现有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数据对相关方进行诚信评价。最后,坚持与招投标挂钩,发挥招投标交易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优胜劣汰。

3.2 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

   第一,应合理选择招标方式。根据工程的特点、规模、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额的大小,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具备竞争机制的同时选择合理的招标方式。招标人不应盲目地追求竞争而造成招投标交易成本无限膨胀和社会资源无谓浪费。

   第二,应简化市场准入备案许可。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大大降低该地区的交易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流入并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简化市场准入备案许可,取消市场准入规则中歧视性的规定,给包括外地投标人在内的各类投标人公平进入市场的机会,有助于提高招投标交易市场的效率。于此同时,加强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者的惩治力度,提高违规者得违法成本,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第三,应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和质量是影响招标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招标文件不但直接影响招投标阶段的成果,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价格等方面的控制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着重注意清除描述施工现场条件,合理确定评标办法,标书编制过程做到公正、公平。

第四,适时进行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目前招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成本搜寻优秀的潜在交易方,签订书面合同。电子招投标活动能够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招标方可以借助于公共服务平台减少大量的搜寻成本,交易平台提高了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提供了平等竞争的平台,大幅度节约传统招投标环节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投标人可以利用网络在线完成招投标全部交易,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投标数据信息,及时了解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的进展状况。投标人甚至可以足不出户就了解到招投标的最新进展,大大降低了招标投标的社会成本。

4.  总结

本文通过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的假设结合招投标的特点对招投标社会成本的形成要素进行分析,界定了招投标社会成本的定义、构成。明确了工程招投标的社会成本由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两部分。制度成本是指招投标参与各方共同遵守相应的制度和规则,制定和运行制度的成本;交易成本是指招投标参与各方为达成交易目的,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约整个流程所需直接支付的成本。招投标社会成本中的制度成本由立法成本、监督成本、有形市场建立与运行成本、信用成本、寻租成本组成。招投标社会成本中的交易成本由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担。此外,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中,按对招投标行为结果的有效性与否可分为有效社会成本和无效社会成本,由于在招投标机制存在的制度缺陷,一些有效社会成本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转化为无效社会成本。

在具体了解社会成本的内涵和具体内容后,本文还从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两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为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实践活动提供一些启示。

5.  参考文献

[1] 黄一格,丁新浩,工程项目招标中的交易成本探析,建筑经济,2010(4):42-44.

[2] 刘杰,陆惠民,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社会成本分析,建筑管理现代化,2007 (2):54-56.

[3] 申月红,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制度效益,建筑经济,2005(5):1.

[4] 孙国峰,交易成本与制度成本,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社会版),2004(2): 68-72.

[5] 田甜.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研究[D].导师:毛义华.:浙江大学,2013.

[6] 张宇,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研究,东南大学,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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