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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自私

(2009-10-19 2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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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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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自私

    人不自私,天诛地灭。

    首先,按照该定义的规定,只有当人事实表现出损人利己的行为时,人才可以被称为自私。如果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众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识,动机,但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犯罪的行为一样,人有损人利己的意识,也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

    这是因为:

    一、动机、意识指导行为的产生,其间尚有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一种动机、意识可能已经改变或消失,被另一意识、动机所取代;

    二、一种动机、意识可能仍然存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或由于另一意识、动机的抑制,该意识、动机暂时没有指导行为的产生而潜伏下来。

    因此,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这并不等于他头脑中一定不存在损人利己的意识、动机。由于客观行为的定义没有将此种情况包括进去,在解释有些现象时,便显得生硬、牵强附会。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现了损人利己的行为。按客观行为的定义,就只能这样解释:他由不自私变成了自私。但事实上,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种客观行为的变化是动机、意识相应变化的结果;二是行为虽然变化,但动机没有变,动机是原来就存在,是连续的。按客观行为定义来解释第一种情况,是合理的,但解释第二种情况,则显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严格的“损人利己”的意义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么,当有人遇难不帮或见死不救时,这类行为也不能被称为自私。因为行为者他既不损人,也不利己。而事实上,人们没有例外地将此种行为称为自私,这类行为者被称为自私的人。
    尤为重要的是,当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表现为利己利人(互惠)时,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观行为的定义那也不能称为自私。
    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
    无疑,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的:

    一、只有人才具有鲜明的意识(当然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所以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可以将人的自私与其它动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区别开来。并且,这符合我研究自私只限于人的目的;

    二,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给自私定义,便于从动态的角度认识自私与人,从而避免客观行为定义的局限;三、动机、意识比行为本身更有力,其逻辑是:通常情况下,人的行为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如果我们能够真正消灭意识、动机,那就能同时消灭行为本身,但消灭了行为,却并不等于消灭了意识、动机,而只要动机、意识仍然存在,它又可将消灭过的行为重新生产出来。
    于是,我将自私定义为: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当人认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己的行为;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会的利益相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来维护发展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A、“我”为了得到他人的钱财供自己享乐,于是杀了人,夺取了他人的钱财,这是为了“我”。
    B、“我”为了赚钱,在没有弄虚作假的前提下,我为他人提供了某种商品或服务,而后赚了钱,这是为了我。

   C、“我”认为人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的利益服务才是有价值的、崇高的、光荣的。因此,“我”选择了牺牲自己,以有利于国家、民族、社会、他人的行为。由于这种选择符合“我”
    前面的价值观,那么,这也是“为了我”。
    A、B、C三类行为,就客观社会效果而论,其差别显而易见,A类行为是“损人利己”,B类行为则是“利人利己”,C类行为是“舍己利人”,这恐怕没有异议。
    就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看呢?三类行为背后的观念、动机都符合行为者“我”的某种欲望、意愿、情感、价值观念,这一点是共同的。问题是,差别呢?差别是存在的!在A类行为背后,不仅存在“为了我”的观念动机,而且存在“为了我,可以甚至必须牺牲他人利益”的观念;B类行为亦存在“为了我”的观念,但同时又存在“我要兼顾他人利益”的观念,虽然,很可能只是把兼顾他人利益作为满足自身利益的手段;C类行为背后的主观意识又怎样呢?“我认为这样做,才正确,才光荣,才崇高,所以我这样做了”,“我”这样做符合我的价值观念,因此,这也是“为了我”。然而,就在“我”的价值观念中,存在“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利益服务”的意识。在这里,只有“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利益服务”的意识,才符合“我”的价值观念,否则,我就不这样做。因此,在“我这样做,符合我的价值观念”的意识中,已经包含了“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利益服务”的观念。而A、B两类行为背后并不具备“我可以牺牲”的意识。
    由此看来,三类行为背后的主观意识、动机的差异是存在的。既然如此,如果笼而统之将三类行为背后的观念、动机通称为“自私”(利己),就不便将三种有差异的观念、动机进行区分。此是纯自私论的最大缺陷,也是人们不接受它的关键所在。
    为了不仅在行为的社会效果上,而且在观念、动机上区别三种行为及背后的观念、动机,我以为不妨将A、B两类称为自私,(其中A类又可称为恶性自私,B类可称为合理自私,后面还将谈到。)C类可称为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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