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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运会:两个本来可以避免的DQ案例

(2015-10-13 12:16:03)
标签:

高尔夫

分类: 规则探讨
在刚刚结束的广西第十三届区运会高尔夫项目比赛过程中,有两名球员都不幸被DQ。本来是都可以避免被DQ的,最多了不起也就是多几杆罚杆而已。

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对规则的不熟悉、不敏感所致。

先看第一个案例。

球员A在果岭上推杆,很精彩,球在洞边差点进去,同组的还一起数秒:1、2、3......
眼看这个球是进不去洞了,A情急之下跑到球附近在果岭上跺了一脚,大喊一声:进去!
球倒是果然进了。
把球捡起来走人。

到了下一洞开完球,同组的始终有点疑义:这个球这样进去的行么?要不要罚杆啊?
于是呼叫裁判。

在弄清楚事实并确认无疑后,裁判给出的判罚是当事人包括同组球员之前完全没有想到的:DQ!

A的行为属于违反18-2:静止的球被球员移动,罚1杆,放回原位打下一杆即可。
也就是A应该把跺进洞的球拿出来再放到洞口边,罚1杆,推进洞。
问题出在A把球捡起来后直接就跑到下一洞开球了。
处罚就变成了DQ。

这个情况和比杆赛的OK球非常类似:如果不小心给自己OK了,应该是罚1杆,把球放回原位再推。
一些球员嫌麻烦:没事没事,罚1杆就罚1杆,反正是百分之两百要进的,重推就算了吧!
也直接去了下一洞开球。
开完球的后果也一样:DQ!

再看第二个案例。

球员B开球过水,没有越过水对面的红桩,直接停在红桩内,很难打,选择罚杆抛球。
由于这个球的最后入水点是在靠近梯台的这一边,本来应该回梯台这边抛球的,但B直接在果岭一侧的红桩外抛球了,打完了这一洞。
B属于违反规则20-7:在错误的地方打球,罚2杆(打的那一杆不计算),且因为构成严重犯规(获得了明显的利益),必须在正确的地方纠正(回梯台那边的最后入水点两杆范围或拉线抛球)。

裁判员是在球员打完这个洞之后隔了一个洞才接到投诉的。
判罚的结果也是非常残酷:直接DQ(2-7c)。

以上两个案例,如果球员对规则敏感些或规则知识掌握得多一点,则也就是一个(A)多一杆、一个(B)多两杆而已,不至于遭遇极刑(DQ)。

还有一个可以吸取的教训就是:但凡参加正规比赛时,只要遇到没把握的或有争议的情况,最保险的办法就是先呼叫裁判员帮助解决问题后再往下继续干,这样就可以尽可能避免无谓的损失或发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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