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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球场上的“妨碍物”

(2011-09-25 11:59:08)
标签:

休闲

分类: 规则探讨

既然是人工建造的高尔夫球场,球场上就免不了会有各种各样的“人造物体”,高尔夫规则中把这些人造物体都定义为了“妨碍物(Obstructions)”。

 

可以这样理解:除非规则(包括“当地规则”)有特别规定,否则球场上所有的“人造物体”都属于“妨碍物”。

 

规则的特别规定如:标示“界外”的物体不是“妨碍物”,所以OB桩(白桩)就不是“妨碍物”;“当地规则”的特别规定如:将球车道专门定义为“球场不可分割的部分”,这时球车道就不再是“妨碍物”。

 

“妨碍物”在规则上又具体分为了两种类型:“可移动妨碍物”和“不可移动妨碍物”;如果可以比较方便的移动、移动时不会对比赛造成不正当的延误,也不会引起伤害,便是“可移动妨碍物”,否则属于“不可移动妨碍物”。

 

平时最常见的“可移动妨碍物”如:标示各种水障碍区的红桩或黄桩、标示球道距离的码数桩(不包括专门栽种的码数树)、活动的垃圾桶、矿泉水瓶、塑料袋(布)、烟头、烟盒、纸屑;最常见的“不可移动妨碍物”如:球车道、喷灌井盖、配电箱、经过人工雕琢的景观石、木制的沙坑护壁、球场范围各种人行通道的人工表面(混凝土浇筑面、碎石或卵石铺筑面等)。

 

球场上的妨碍物有可能会“妨碍”到我们正常击球,这种“妨碍”包括:

(1)无法击球或可能会损坏球杆:如球被卡在喷灌井盖中、打进一个罐头瓶里、掉在配电箱上面等。

(2)无法正常站位:如必须站在球车道或喷灌井盖上击球、被垃圾桶挡住了正常站位区域等。

(2)无法正常挥杆:如正常上杆或下杆的区域被挡住、或根本没有正常挥杆的空间等。

 

规则规定,在受到妨碍物的妨碍时,可以接受免罚杆补救,具体的补救方法按“可移动妨碍物”和“不可移动妨碍物”有所不同。

 

1、可移动妨碍物的补救(规则24-1)

(1)球位於可移动妨碍物之中或之上

补救方法:把可移动妨碍物拿走,在最接近初始球位正下方的位置抛球(果岭通道、障碍区)或放置球(果岭)。

例如,球刚好掉在球道上的一个塑料袋上,或打进一个沙坑中的罐头瓶里,则可以把球拿起来,移开塑料袋或罐头瓶后抛球再打。

(2)球没有位於可移动妨碍物之中或之上

这个更简单,把可移动妨碍物拿开就是,如果在拿开可移动妨碍物的过程中造成球移动,也不罚杆,把球放回原位即可。

例如,球旁边刚好有一个香烟盒,有可能影响击球,则把香烟盒拿开就好。

 

2、不可移动妨碍物的补救(规则24-2)

如果球已经进入了水障碍区,当事人希望在现有球位下击球,但受到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不管这个不可移动妨碍物本身是否在水障碍区中),则不能接受免罚杆补救,只能要么就勉强照打、要么就按水障碍区罚1杆补救。

在其它情况下受到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时,都可以接受免罚杆补救。

最常见的是在果岭通道上受到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其补救方法是:

不罚杆,在“最近补救点”的一杆范围内不更靠近球洞抛球;如果抛球后仍然受到同一妨碍物的妨碍,则必须重抛,重抛后还是受到同一妨碍物的妨碍时,在第二次抛球最先接触地面处放置球。

 

注意:这里说的重抛的原则是“仍然受到同一妨碍物的妨碍物”,包括“同一妨碍物的不同妨碍”。

例如,球落在一个配电箱附近,上杆受到配电箱的妨碍,按“最近补救点”抛球后,球滚到了配电箱的另一边,紧挨着配电箱静止,上杆倒是不受妨碍了,但球位又受到了这个配电箱的妨碍(无法击球),这时候就必须按照最初的“最近补救点”重抛,而不能按球的停点重新找“最近补救点”抛球,否则就很可能构成“在错误的地方击球”而被罚2杆。

 

如果是在沙坑中受到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如球刚好停在沙坑中裸露的塑料防水层上,虽然也可以免罚杆按“最近补救点”抛球补救,但须注意:即便这个“最近补救点”或其一杆范围已经在沙坑外,也必须在沙坑范围内抛球。

 

有时候,虽然物理上是“可移动妨碍物”,但“当地规则”可能会出于某种考虑专门将其定义为“不可移动妨碍物”,这时候就得格外小心,不能再去移动,否则会因为“改善挥杆区域”而被罚2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蒙哥马利在海口观澜湖被罚掉(相当于)一百多万美刀:那个广告牌确实“可以比较方便的移动、不会对比赛造成不正当的延误、移动时不会引起伤害”,正常情况下也确实是“可移动妨碍物”,但委员会已经在那次比赛的“当地规则”中专门将这种广告牌定义为了“不可移动妨碍物”,动不得的,蒙队长“经验主义”作怪,大手一挥,随便那么一般,结果给搬出了大事,哭都没地方去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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