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依法办事”不会挨罚
(2011-03-29 20: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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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 |
分类: 规则探讨 |
博友提供了一个案例和俺讨论:开球后球朝侧面水障碍飞过去,同组的都看见了球飞进水障碍区,还砸出了水花,明显是下水了;当事人按侧面水障碍规则进行了抛球补救,打了第三杆;再往前走时,忽然发现他的初始球竟然在水障碍区外——估计是刚巧砸到了水里面的什么东西给弹回来了;当事人把初始球拣起来,继续用第二个球(即按侧面水障碍抛的球)打完了这个洞。
博友曰:当事人这个洞的成绩应该加罚两杆。理由是:当事人发现初始球实际上并没有进入水障碍区时,应该继续打初始球;没有打初始球而打了抛的球,属于“在错误的地方打球”,所以要加罚。
俺指出博友的这个判罚意见是不对的,当事人的处理没有任何问题。
判例26-1/3
问:球员确信他的初始球已经静止在水障碍区内,找了一会没找到,便按照规则26-1在水障碍区后方另外抛球打了下一杆;在他刚才开始找球后的五分钟之内,球员忽然又在水障碍区以外发现了他的初始球,按规则应如何处置?
答:当球员在水障碍区后方抛了一个球时,这个球便成为使用中球,初始球视为已经遗失。
判例进一步给出的解释是:在球员已知或能够肯定球已经进入水障碍区的前提下,他有权力按照规则26-1进行补救;也就是说,球员在确信他的球下水后进行抛球补救(加罚1杆)是“依法办事”,没有任何问题。
更进一步(判例26-1/3.5),如果球员抛球后还没有打下一杆时在水障碍区发现了他的初始球,也不能继续打初始球,因为他已经正确地对初始球进行了替换(按规则抛了另外一个球)。
所以,在博友给出的案例中,当事人的做法(用抛的球打完这个洞)是正确的,没有违规;反过来,如果当事人真的去打初始球,倒是会因为“打错球”而加罚两杆,并且必须用正确的球改正——这种情况的损失可就惨重了:开球第1杆,下水罚1杆抛球,再打是第3杆;发现初始球后又去打初始球则属于“打错球”,加罚2杆(打错球本身的杆数按规则不算杆数),而且必须去接着打第二个球——再打已经是第6杆了!
这个案例最值得讨论的地方是:只要球员的处置方式符合规则要求就没有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是球员(包括同组的)都明明看见球已经下水了,并不是“可能下水了”或“估计是下水了”,故属于规则26-1(水障碍区补救)中所要求的“确信或能够肯定球已经进入水障碍区”,所以球员有权力罚1杆后抛球补救,至于球最后是不是真的在水障碍区中(即是不是“事实上”已经下水),在规则意义上而言并不重要。
譬如,开球右曲,明明看见球飞进了右侧OB桩外的山坡,只好罚1杆打第二个球(相当于按“一杆加距离”处置,不是宣布“打暂定”);走到前面一看,初始球竟然弹回了球道——这时,你就不能因为初始球“事实上没有OB”而接着打初始球,否则同样也属于“打错球”。
更进一步讨论的是,如果球员不能确信或能够肯定球进入了水障碍区,只能先宣布“打暂定”,如果后来在五分钟之内发现了初始球,则暂定球立刻失效,只能接着打初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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