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说不完全是坏事
——邀请网民参与“躲猫猫”真相调查的正作用与负效应

2月20日19点40分,应邀在北京交通广播新闻直通车中谈云南省有关部门邀请网民代表参与“躲猫猫”事件真相调查一事的看法——
云南玉溪市24岁男子李乔明在入狱10天后受伤入院,4天后因 “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说法是,李乔明是因为和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遭狱友踢打,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受伤的。之后,“躲猫猫”立即成为热词风靡网络。2009年2月19日下午,云南网上落款为云南省委宣传部的公告称,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特面向社会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4名,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真相。目前,入选的网友将和包括公安部专家在内的调查组一起,前往晋宁县开始实地调查。
对云南省有关部门邀请网民代表参与“躲猫猫”事件真相的调查一事,要分析起来,涉及的问题的层面很多,说来话长一言难尽,只能简要表达个人的几点基本看法:
其实,邀请网民从网上走到网下现实中来,发挥宣传、监督作用,这不是第一次。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2007年6月,为迎接湖北省第九次党代会,湖北日报下属荆楚网组织了一场名为“东湖网友看荆楚”的网友考察活动,13名身份各异的网友从湖北省内各地分批到达活动的第一站宜城市,受到当地政府的热情接待。短短的一天考察之后,网友们分批返回,并开始在论坛发表感言。对此,当时我也是持肯定态度的,虽然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到云南省有关部门邀请网民代表参与“躲猫猫”真相的调查的事情,总的说来,应该说,不完全是个坏事——
第一、邀请网民代表参与一个事件真相的调查,总体说来,这是个好事,起码不是坏事。在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络舆论的影响力前所未有,作为网络舆论的主体,网民创造了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那么,邀请网民参与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事件的真相的调查,就是对网络舆论或者说对一定程度上网络民意的尊重,也是我们整个社会开明进步的表现。
因此,不管怎么说,肯定应该还是第一位的,这是网民、网络舆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得到认同的又一个具体表现。同时,云南有关部门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尊重网络舆论,所做出的尝试和努力,也算是用心良苦吧,尽管很难说不会弄巧成拙。
第二、网民作为网络舆论主体,被邀参与舆论监督,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作为一种舆论的主体、普通的公民,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调查,恐怕不妥,退一步说,即便是我们的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有误或不准确的话,至少“网民参与案件真相调查”的提法和不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涉嫌刑讯逼供之类的刑事犯罪,应由人民检察院介入侦察。刑事案件在侦察阶段,案情属于国家机密,是不能随便向外界透露的。人民检察院应独立行使侦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以看出,让网民参与调查甚至担任调查委员会主任是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
目前确实存在部分网民对官方某些事件的调查不信任现象,是个社会问题,另当别论。仅就此事的做法,恐同样会产生不好的示范作用,是不是网民对某事不信任,都得要网民来参与解决啊?我不能肯定自己赞同这样的做法。另外,对部分网民普遍存在的对什么事都不信任,遇事不管三七二十一骂了再说,无原则地同情弱者等心态,也需要引导,至少不值得鼓励。
由此,基本上我们可以形成这样一个基本态度:既要看到了网民参与事件调查所谓“具有开创意义的举动”的积极意义,也看到了网络舆论、网络监督、网民无法替代更无须替代司法调查的现实。可以预言,这事最终还得检察院,甚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面指导调查,这个事不是网民能干的,典型的越俎代庖嘛。因此,这件事给我们一些启示:在尊重网络舆论、网络民意和网民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网民不是一个具体阶层和利益群体,网民渗透在各行各业,像洛阳新闻说什么某某某几人以网民的身份第一次当选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还美其名在全国首开了网民参政的先河,实在有点让人不知其所云。在从中国网民职业结构上看,除了学生之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企业公司管理者、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文职人员占有较大比重,而占中国人口最大比重的农民、产业服务业工人在网民中所占比重还比较低,所以我们无法肯定地说网络舆论就代表民意,就代表正义。
所以,既网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网民能代表什么,不能代表什么;以何种方式来表现尊重,合理、合法,又有效,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北京广播网“新闻直通车”现场链接(“躲猫猫”事件具体时间段为:40:30-50:30)
注释:漫画作者为赵云萍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