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理解:
从以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到11版比05版,首先在操作层面上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一些模糊地带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如代表品的选取规则等。这为差价比的实践提供了更为可靠的指引。
我们判断此次文件的出台主要是规避“创新价值不高但药价颇高”的情况在现实招标过程中的出现,如同种药品认定范围的扩大,这对于只是简单改变药品化学结构的生产企业不利。
同时对于注射液企业可能会产生影响。如粉针类注射液的加价幅度减小,普通粉针不加价,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加价幅度从原来的3元降为2.5元。中药注射液企业可能受到的影响会更大,因为按我们理解此次版本中药注射液企业已经不属于“例外”。
另外对于大输液生产企业影响也较大,首先,包装不同的加价幅度收窄(主要是塑瓶降低1元),其次明确提出“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包装各自采用具体形式和材料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和“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
我们认为该文件的出台主要是针对创新性不强的药品却披批着“新产品”和“创新”标签来要取高溢价的现象推出的。从文件内容上看,我们判断对于一些创新性不强的药企会有较大冲击,同时对于注射液生产企业包括中药注射液企业和大输液生产企业也冲击较大。但真正的冲击结果要看文件执行情况。
另外文件对于优质优价产品是否能不受该条款限制也未有明确规定,还存在模糊空间。
德邦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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