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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李南的财富花园★ |
你可能听说过这样一种情况,买房子的夫妻双方都一致同意,在房产证不写双方的名字,而是写上第三方的名字!你可能会说:这不是傻子才干的事吗?
俗话说,万事皆有因。既然有人愿意这么干,就肯定有他的道理(不管这道理是不是真的在理上)!比如,小两口要买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比较便宜,但只有公公条件满足买经济适用房,这样只能用公公的名字;如果能够达到公积金贷款标准的话,贷款的利息就会比较低,而有的小夫妻可能也不达标。结果,为了占点便宜,他们就可能会用公公的名字,去买一套经济适用房,或者用女方阿姨的名字去用公积金贷款买套房。那房产证上当然不可能写上小两口的名字,而必须要写上第三个人的大名了!
乍看起来,好像两人在买房子的时候占了便宜,反正房产证上写的是亲戚的名字,好歹都是自家人,钱都是小两口自己出的,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大家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你情我愿,真是一派和谐的景象。
不过,如果大家真和谐,那就一辈子相安无事。一旦之后出了什么差错,那可真是“神马都是浮云”了!
首先,这个事情里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中国老百姓有一个非常错误的理念——只要买房子的钱都是我出的,那这房子就应该是我的!但法律却并不完全认为谁买了房,谁就是这房子的主人——关键还是要看谁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比如咱还拿上面故事中的夫妻俩说事,如果他们用男方叔叔的名字买了套经济适用房,即便买房子从首付到按揭,到后面所有的钱都是小两口出的,但是法律上认为那房子还是他叔叔的,是第三者的!一旦哪一天两人感情真的出现了问题,离婚要分财产的时候,那女方可真是一万张嘴也说不清了!
你要说那如果当时我们跟叔叔签了买房的借款协议,他还不起钱用房子抵债不行吗?答案是:不可以!首先,按照法律规定,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直接上市交易的,如果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就只能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怎么也轮不到你去收回那套房子。其次,因为“老婆”和“叔叔”之间仅仅存在一个借款关系,不论“叔叔”拿借到的钱去做了什么(购买经适房或赌博),都跟“老婆”没有关系,二者之间只存在一个债权关系,即使“老婆”和“老公”离婚,“叔叔”的经适房也跟两个人没有任何关系(离婚只是涉及夫妻财产,跟“叔叔”的财产没关系呀),“老婆”理所当然可以向“叔叔”主张债权——也就是要求他还钱。但如果“老婆”当初拿出的钱并不属于她个人,而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没有协议分配,两人离婚后应该各享有一半的债权。
也许你会说法律怎么会这样,这也太不近人情了!其实很简单,因为我们物权的登记是一个对外公示,那么为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我们每个人都必须要相信这个公示的制度。产权证上写着男方叔叔的名字,别人哪知道你后头那么多故事。假设有一天有一个善意的第四方想买你的房子,他看你产权证就好了,谁还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考察这房子背后是谁出的钱,到底是公公的婆婆的还是儿子女儿的,那就乱套了!
所以说,用这种方式买房子,从理财的角度它确实可以占到便宜,现实生活中这样做的人的确不在少数,但是同时你也要对这种财务安排所带来的风险有个充分的认识和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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