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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检察日报——五位代表提出建议 两类嫌疑犯应集

(2009-03-25 18: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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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摘

杂谈

本报北京3月15日电(记者宋识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特点,作出区别对待。艾滋病人、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就是困扰司法机关多年的难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提出建议,艾滋病人、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在地级市以上看守所集中关押。

破解艾滋病人“抓了放,放了抓”

 

按照我国的法律,艾滋病既不属于传染病,也不属于性病,这就使司法机关面对艾滋病人时陷入两难:由于不属于传染病,在进行羁押时不符合单独羁押的条件,但又不能与普通犯罪嫌疑人关在一起。因此不少地方出现对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恶性循环。

 

全国人大代表杨梅喜是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局长,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感受颇深。杨梅喜介绍说,近年来,一些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是由于看守所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和应对手段,对艾滋病患者的依法羁押出现大量问题和隐患。

 

“由于监舍不足,不得不将艾滋病患者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混合关押,造成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恐慌。”杨梅喜分析说,一方面会形成敌视和对立状态,不利于看守所内部安全;另一方面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艾滋病毒传播。同时,艾滋病人又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关爱的群体,在押艾滋病人员同样需要专业卫生、医疗照顾,而一般看守所的民警、驻所医生并不掌握。

 

为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尊重艾滋病人的正当权益,同时又能够有效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杨梅喜代表建议,在地级市以上看守所集中设立艾滋病患者羁押的专门区域,辅之以人性化的生活条件和医疗卫生设施,配备经过专门训练的看守民警和医生,实现对艾滋病患者的单独羁押。

 

杨梅喜的建议有例可证。早在2003年10月,武汉http://img1.qq.com/weather/pics/5619/5619723.gif两类嫌疑犯应集"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8家单位联合发文,决定拨专款设立集中关押场所,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实行单独关押。

 

杨梅喜代表希望,这些成功经验可以在全国推广。

 

“死刑案犯”集中关押将提高审判效率

 

以往,我国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实行集中关押,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被关押于基层看守所。

 

全国人大代表姜兴长、应勇、张立勇、黄河认为,这给检察院提讯被告人,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高法复核案件对被告人的提讯等都造成了很大困难,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同时,代表们还提出,由于基层看守所条件不够完善,分散关押存在着诸多不安全因素。为此,代表们建议,将死刑案件被告人集中关押于地市级看守所,并对集中关押的死刑犯,实行单独关押。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提交的建议中分析,对死刑案件被告人实行相对集中关押,有利于缓解死刑案件审判的工作压力,提高死刑复核的工作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也有利于集中人员、技术等资源对关押工作进行改革,促进看守所羁押条件的改善。另外,单独关押,可以有效避免串供、收买犯罪线索等情况发生。

 

四位代表认为,建立“死刑案件被告人相对集中关押制度”具有可行性。2007年,国家财政收入已达5万亿元,有能力实现对死刑案件被告人实行集中关押。另外,已有部分地区实现了对死刑案件被告人相对集中关押,如江苏省南京市在多年前已建立了该项制度,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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