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晒56年前的性犯罪判决书 开眼了!【转】
(2008-11-30 16: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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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强奸通奸乱搞男女关系1958年1965年性犯罪劳动教养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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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1952年的一份蜡纸刻印的判决书,反映当时物质条件的匮乏,其中的内容大致如下:
原告:A(女23岁,贫农成分,文盲),B是A的丈夫(44岁,贫农成分,文盲)。
被告:C(男,46岁,船工,文盲)。
案由:当事人因奸致伤害并堕胎。
A与B结婚9年,婚后A与C等多人有性关系。某天当A与C被B堵在床上时,C迅速跑掉了,B一怒之下抄起扁担把A的手臂打断,而且致使妊娠2个月的A流产。
法院判决如下:
C与A和奸破坏家庭并致严重后果,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赔对方医药费人民币五万元(应该是旧币)。
B殴打妻子并致手臂骨折和流产系一时气愤所为,念其平素为人老实,且系家中唯一劳动力,从轻处有期徒刑3个月缓刑6个月。
A作风不正派,解放后仍乱搞男女关系,予以严厉批评教育。以后不得再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否则定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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