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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还法律以公正与尊严》

(2011-05-18 06: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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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以为判处药家鑫这厮死刑后此案就可以尘埃落定了,谁料,这厮突然又提出了上诉,硬是想在死水里掀起微澜。

  这厮上诉的理由竟然是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以及是自首与初犯。对一个被自己撞伤的人不知捅了多少刀,这厮还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持有异议,真是笑话至极!倘若按照这厮自首与初犯的逻辑,我倒要问一问:是不是我们每一个还没有犯罪的人都可以去杀死一个人然后再去自首赔偿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了?

  想着这厮的上诉理由,于恍惚间我看到的是这厮在黑灯影里嘿嘿的冷笑,而阳光下,法律哭了,法律的制定者与维护者哭了,受害者家属哭了。

  中国的法律究竟是怎么了?竟然给一个撞人后又连连出刀的丧心病狂的恶魔以上诉的权利?这厮配么?这厮本也应该有一个阳光的未来,只不过就在这厮撞伤人拔出刀的那一刻起,那生之门就被硬生生地给关得死死的了。

  前几天,刚看过一则国际新闻,说是某国一男子向自己心仪已久的女孩求爱遭拒绝后竟然向女孩的面部泼硫酸,导致该女孩毁容,而该国的法律也够奇特的了,竟让那女孩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给该男子脸部麻醉后向其眼中滴入硫酸。固然,这样做未免太残忍了,但,法律与刑法不严酷就不足以对犯罪者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窃以为,只要在没有冤判与错判的情况下,对罪犯严酷一些是没有错的,用得着与罪犯讲人道吗?谁又见过罪犯行凶时怜悯过那一双双满含求生欲望的眼睛来呢?面对狼,我们必须也有狼的野性,否则,到头来,受伤的只能是我们自己。

  有时我想,倘若药家鑫这厮不死,那就是这厮狠狠地搧在法律的制定者与维护者以及受害者脸上的一记响亮的耳光,自此以后,还会有无数此等小厮作恶社会。

  药家鑫这厮死有余辜,判处其死刑,告慰死者亡灵,还法律以公正与尊严。请看看在这一新闻事件报道后面的跟帖,就该知道这是多少人的心声和呼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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