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人之于国也”中“之”字用法探究
(2009-05-07 18:30:14)
标签:
孟子寡人之于国也江苏必修四语文高中“之”用法教育 |
江苏必修四节选《孟子·梁惠王上》中一段,做成课文《寡人之于国也》,其标题中“之”字用法,颇费人思量。
查查教参,问问同仁,大体上是两种答案:
第一,
第二,
对第一种说法,我有点怀疑。该例整个句子是这样的:
“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
说“寡人之于国也”是大句的主语部分,似无问题;但“寡人之于国也”中“寡人”是主语,那么谓语又是什么呢?如果能落实这一点,“之”字满足第一种说法,即“做主谓之间取独用的助词”才有根据。
对第二种说法,我更怀疑。
做句中舒缓语气用的助词,一般是“也”字。如:
例1: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
例2: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吾从而师之;生乎吾后,其闻道也亦先乎吾,吾从而师之。
例3:师道之不传也久矣!
例4:欲人之无惑也难矣!
例5:古之圣人,其出人也远矣,犹且从师而问焉:今之众人,其下圣人也亦远矣,而耻学于师。(以上皆选自韩愈《师说》)
例6: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将伐颛臾》)
我翻开《孟子》(三秦出版社,邵士梅注译,2008年1月第1版),发现与“寡人之于国也”句类似的有以下若干:
例7: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梁惠王上》11页)
例8:孔子兼之,曰:“我(之)于辞命,则不能也。”(《公孙丑上》41页,那个“之”原文没有,是我加的。)
例9:麒麟之于走兽,凤凰之于飞鸟,泰山之于丘垤,河海之于行潦。类也,圣人之于民,亦类也。(《公孙丑上》42页,原文如此,我怀疑第一个“类”之前的标点应为逗号,该“类也”后面才是句号。)
例10:故汤之于伊尹,学焉而后臣之,故不劳而王;桓公之于管仲,学焉而后臣之,故不劳而霸。汤之于伊尹,桓公之于管仲,则不敢召。(《公孙丑下》54页)
例11:故曰:口之于味,有同耆也;耳之于声也,有同听也;目之于色也,有同美也。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告子上》118页)
例12:人之于身也,兼所爱。兼所爱,则兼所养也。(《告子上》123页)
孟子怎么这么喜欢使用“之于”呢?比较这些例子,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之于”中的那个令人困惑的“之”字基本上都在名词(或代词)后面。看来,那个“之”还真的是“做主谓间取独用的助词”。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寡人之于国也”中的那个谓语,又在哪里呢?我的理解,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是由于省略。“寡人”和“国”之间一定有一个动词。虽然名词做谓语的情况也有,但那个谓语是陈述性的。如:今天周末。而“国”无法陈述“寡人”,反而是“寡人”处置的对象。主语处置的对象,在语法上就是宾语。所以,教参翻译把它翻译成“我治理国家”是有道理的。
第二种可能,是因为那个介词“于”。介词“于”的作用是引出主语处置的对象。既然主语、宾语已经出现,中间的动词已经显而易见,省略就是必然的事了。“之于”中的“于”字作用比“之”字还大,“之”字可以省略,“于”字却万万不可。例8:孔子兼之,曰:“我(之)于辞命,则不能也。”此为佐证。
试把上述例子翻译如下:
例7: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梁惠王上》11页)
译文:君子对待飞禽走兽,看见它活着,不忍心看它死;听到它的声音,不忍心吃它的肉。因此,君子让厨房、厨师远离自己。
例8:孔子兼之,曰:“我(之)于辞命,则不能也。”(《公孙丑上》41页。)
译文:孔子这几个方面的才能都有,但他说:“我擅长辞令,那是不可能做到的。”
例9:麒麟之于走兽,凤凰之于飞鸟,泰山之于丘垤,河海之于行潦。类也,圣人之于民,亦类也。出于其类,拔乎其萃。(《公孙丑上》42页。)
译文:麒麟与走兽比,凤凰与飞鸟比,泰山与土丘比,河海与水塘比,都是同样的。圣人与百姓比,也是同样的。只不过前者比后者要超出许多、优秀许多。
例10:故汤之于伊尹,学焉而后臣之,故不劳而王;桓公之于管仲,学焉而后臣之,故不劳而霸。汤之于伊尹,桓公之于管仲,则不敢召。(《公孙丑下》54页)
译文:因此,商汤对待伊尹,先向他拜师学习,然后让他做自己的大臣,所以,商汤很容易地一统天下;齐桓公对待管仲,也是先向他拜师学习,然后才让他做自己的大臣,所以,齐桓公也很轻松地称霸诸侯。商汤对待伊尹,齐桓对待管仲,那是不敢想喊他来就喊他来的。
例11:故曰:口之于味,有同耆也;耳之于声也,有同听也;目之于色也,有同美也。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告子上》118页)
译文:因此说:嘴巴品赏滋味,哪个好吃,哪个不好吃,大家都有相似的理由;耳朵倾听声音,哪个好听,哪个不好听,大家也有相似的标准;眼睛捕捉颜色,哪个好看,哪个不好看,大家也有相似的评价。那么心灵感受世界,哪个优秀,哪个不优秀,难道就没有相似之处吗?
例12:人之于身也,兼所爱。兼所爱,则兼所养也。(《告子上》123页)
译文:人们对待自己的身体,从头到脚都是爱护的。既然从头到脚都是爱护的,那么他对身体的各个部分也是会悉心保养的。
我对于这些问题,喜欢而已。教学之余,记下点点心得。如有不妥之处,请同仁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