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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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兰美国诉讼标的18亿美元道德法律 |
分类: 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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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兰
前言:本博从未发表过任何相关法律和时事评论,此次应某网友邀约,特针对网络热炒的“桑兰诉讼门事件”发表以下内容,均为个人观点。
桑兰诉讼门事件:原中国国家女子体操队队员桑兰为当年美国友好运动会上意外受伤一事讨说法的诉状,28日已由其美国的代理律师提交给位于纽约市曼哈顿区的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目前法院已经立案并发出有关传票。这份诉状的索赔金额总计18亿美元。
一
时隔多年,桑兰在网络中又红火起来。
一直以来,对桑兰的印象都不错,这个小个子姑娘的笑容象春风一般,从大洋彼岸吹到中国,又在中国久久停留。我对桑兰的情感是复杂的,有惋惜,有同情,更有自豪。近来桑兰在网络中热炒的诉讼门事件,却使我失去了对桑兰的自豪之感,只有惋惜和同情。不过,这种惋惜和同情,以前是来自于桑兰因高位截瘫而被迫放弃体操事业的扼腕之惜,现在却来自于对桑兰诉讼门的不解和深思。
作为法律人,我无条件支持个人维权。桑兰诉讼门事件共有八名被告,分别为美国时代华纳公司、美国体操协会、TIG名下两家保险机构、RIVERSTONE保险代理公司、前时代华纳副董事长特德·特纳、桑兰受伤后在美监护人刘国生、谢晓虹夫妇,诉讼事由为违反保险法、不当得利、侵占财产、未履行监护职责、诽谤、民事共谋、侵犯个人隐私等18项,诉讼标的高达18亿美元。众多网友认为桑兰的天价索赔有“利欲熏心”之嫌,甚至还有公开叫骂的。这种情况的形成主要有二个原因:其一,不懂美国法律。在美国诉讼,律师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从索赔回来的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所以,美国的诉讼标的一般都被律师设计的比较高,但这并不影响桑兰的利益。桑兰并不会因为高额的诉讼标的而多支付费用,相反,美国法律往往在索赔案件中导致天价赔偿,不高还不行。其二、有滥诉之嫌。一次人身伤害,被告有八名之多,连一些看似不相干的单位和个人都被牵扯进来。这就是律师设计的问题了。如果一点把握也没有,对其些被告败诉了,那么对方的律师费就必须由桑兰来买单了。这可是一笔庞大的开支,但愿桑兰在诉讼前已考虑清楚,或已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实在是太严重了。
对于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成为被告,我相当理解。出现保赔事故时,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不赔付或延期赔付的现象是司空见习惯的。桑兰诉讼门中有无这种情况,我们静候美国法院的判决,在司法判决之前,多说无益。
美国时代华纳公司及其前副董事长成为被告,可能也有一些不为我知的原因,否则桑兰律师不致于傻到乱搞。
美国体操协会成为被告,也有一点沾边,毕竟和桑兰属于同一行业,更何况桑兰就是在美国体操赛场上受伤的,也可理解。
刘谢夫妇是桑兰在美国治疗期间的所谓“监护人”,被控事由是“未履行监护职责”。在网上细查了一下相关资料,本次桑兰诉讼门事件之所以被广泛关注,刘谢夫妇肯定是重中之重,原来如此!
二
一个相当朴素而又现实的话题就不得不说了一一法律与道德之争。
桑兰的经纪人黄健始终站在前台,多次声明桑兰对刘谢夫妇是感恩的,连奥运会火炬都无偿赠送了,这能说不感恩吗?至于说桑兰为什么时隔13年之久才起诉,理由是桑兰当时年少无知,现在长大了,懂事了,才操起法律武器。黄健表示起诉和感恩是两码子事,起诉是桑兰的权利,至于刘谢夫妇是否有错,美国法院自有公断。随着网上争议的升级,黄健又抛出刘谢夫妇儿子的“性侵犯”之嫌,并称已向美国警方报案。总之,黄健的观点是鲜明的:道德这码子事咱说不清楚,咱们法律上见!
刘谢夫妇显然是被伤害到了,搬出了“农夫和蛇”这一古老的中国寓言故事。按照刘谢夫妇的说法,桑兰在美国9个月治疗期间,他们可谓是从身体到精神上都体贴入微了,完全是把桑兰当作自己的女儿来看待。13年来,桑兰还一直与刘谢夫妇交往甚欢,怎么突然就反咬一口呢?刘谢夫妇的观点也是鲜明的:法律这码子事咱也说得清楚,你桑兰先从道德方面给我老俩口一个说法!
中国有句古话“赢了官司输了理”,官司还没判,大部分网民在“理”上就向桑兰开战了,桑兰这下就亏大了。“理”是什么?是道德的体现。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道德”到底是什么,但道德就存在于人心。从大部分网民的态度上,不难看出“理”极有可能不在桑兰这边。确实,忘恩负义是中华民族道德观念所深恶痛绝的行为,是道德的底线。桑兰对刘谢夫妇先民事再刑事的做法,是不是突破了道德的底线?我不回答,还是网民们来思考吧。对于桑兰来说,“输了官司又输了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真是如此,桑兰啊桑兰,你能承受吗?事实证明我的担心是多余的,桑兰已表示不管面对什么困难,将官司进行到底。
不论是美国法院还是中国法院,在评判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不会以道德为依据,只能是以事实和依据。中国法律虽有“民事法律行为应尊重社会公德”这一规定,但对什么是社会公德却无规定,这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空白。可以说,不管刘谢夫妇是否真对桑兰巴肝巴肺的,法律关心的却是你们“有无尽到监护职责”,如果没有,哪怕是因为疏忽大意或确实不懂法而未尽职责,那你们也得承担责任!法律就是这么冷酷,谁让你们自愿当上“监护人”,没有金钢钻,揽什么磁器活!
刘谢夫妇到底“有无尽到监护职责”,桑兰及其经纪人披露出来的细节主要事实如下:1、不让媒体自由采访;2、不让对外说起跳时有人动了垫子;3、没有及时向各责任方提出索赔诉讼;4、让儿子给桑兰洗澡。至于还有没有其他的未尽监护职责的事实,有待相关各方进一步报露。不过,从上述几点上来看,我不好评判美国法院会怎么判决,如果以中国法律为基础来分析,我的观点如下:
首先,刘谢夫妇不是法律上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桑兰在美治疗期间据报道已年满十六周岁,其职业是专业运动员,完成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桑兰在当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才有监护人之说,残疾人没有监护人之说。桑兰在美治疗期间在法律上推断视为成年人,不存在有监护人之可能性。即使美国法律认为桑兰在当时可以有监护人,但根据冲突法的基本原则,确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依据其所在国法律。桑兰的国籍为中国,当适用中国法。退一步说,就算桑兰可以有监护人,法律规定桑兰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在其父母尚在且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不能有其他监护人。如果刘谢夫妇根本就不是桑兰法律上的监护人,就根本谈不是违反监护职责了。
其次,确定刘谢夫妇“监护人”程序不合法。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果确定刘谢夫妇为“监护人”,必须桑兰父母又亡,且征得桑兰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桑兰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才行。根据资料显示,刘谢夫妇是接受中国体操协会的委托担任桑兰“监护人”的,程序不合法,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刘谢夫妇和桑兰所说的“监护人”概念,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个受托“照顾”关系。
第三、不让媒体自由采访极难构成未尽监护职责之理由。桑兰当年的伤势是严重的,从其治疗的角度来看,避免媒体的过度采访,是任何关心桑兰的人的必然选择。这种选择是理性的且负责任的,难以构成未尽监护职责的事实。
第四、不让对外说起跳时有人动了垫子之说可能不是事实。至少,在当时的报道中就已公布了这一事实,新闻媒体也对该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展开讨论。桑兰不说,其他人怎么会知道?就算是桑兰没有说,是根据现场录像来确定的,所产生的后果与桑兰披露并没有不同的地方。所以,桑兰有没有对外说,不是问题的根本,根本的是外界知不知道有人动了垫子。
第五、没有及时替桑兰打官司。替桑兰打官司不是刘谢夫妇的职责。如果桑兰当时视为成年人,则打官司是她自己的事;如果桑兰是未成年人,则桑兰父母和所在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这一切,在法律上与刘谢夫妇何干?
第六、洗澡事件是刑事问题,与民事索赔无关。
综合分析:刘谢夫妇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是我根据中国法律的分析,美国法律厉害着呢,等判决吧。
三
谈谈情理上的看法。
不管刘谢夫妇有无利用桑兰之名从其他方面谋利,其在美照顾桑兰的行为按公认的道德评价是值得称道的。在道德逐步沦丧的当今社会,多一些刘谢夫妇们,少一些桑兰们,这个社会可能会更好一些。
我相信刘谢夫妇对法律的认识可能会与普通人一样,对监护人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缺乏了解。但是,这才是问题的关健。我们普通大众在做一件公认的好事时,还得将与此事相关的所有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都弄清楚,自己不清楚时一定要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否则就极有可能陷入被索赔的境地,这难道不是社会的悲哀吗?果真如此,还会有人助人为乐?还会有雷锋吗?
最后,我有点替桑兰父母担心起来。如果认定您们是桑兰的法定监护人,您们可是比刘谢夫妇尽的监护职责更少啊,万一有人要将官司打到底,哪。。。。。。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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