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师范学院 吴振尘老师论文
(2014-02-06 16:08:41)
本帖最后由 张鹤鸣(双羽) 于 2014-2-6 16:05 编辑
张老师、洪老师:
祝福马年吉祥如意!
我是长沙师范学院的教师吴振尘,曾指导学生参加寓言学会的两个比赛。也和张老师、洪老师通过电话,感到很亲切。
寒假在家,写了一篇文章,研究的是张老师的“代言体”寓言剧。这是打算给全国师范院校儿童文学研究会5月份厦门会议的论文。该会议名称是“海峡两岸儿童文化教育与研究高峰论坛”,主题是“儿童文化发展趋势研究”,其中第三个议题是“探讨作为儿童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之一
——儿童戏剧教育的发展样式”。
觉得张老师倡导的寓言剧很适合介绍和推广(我是该会会员),就不避浅陋,写了《论校园短剧新文体“代言体”寓言剧的本体问题》。
请张老师、洪老师百忙之中能给予指导!
长沙师范学院
吴振尘
2014-2-6
附件:论文
论校园短剧新文体“代言体”寓言剧的本体问题
吴振尘
(长沙师范学院
学前教育系;湖南 长沙 410100)
摘 要:“代言体”寓言剧近年来由张鹤鸣倡导,得到社会响应,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成为校园短剧的新文体。“代言体”寓言剧是对文艺中代言体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它既是戏剧也是寓言。代言人在剧中扮演主持人或剧中人的灵活角色,占有重要的地位。代言人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动物。舞台一角设小高台,专供代言人上下场所用。代言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自由叙事和互动性两个方面。“代言体”寓言剧由寓言剧发展而来,是戏剧和寓言、校园剧结合的创新,给儿童戏剧和寓言文学新的启示,探索出了适合儿童戏剧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代言体”寓言剧;代言人;儿童戏剧
“代言体”寓言剧由浙江瑞安张鹤鸣从2010年提出、创作和倡导,经由2012年的第二届张鹤鸣寓言戏剧大赛和谭旭东、杨福久等人的赞扬性的论述,已成为中小学校园短剧的新文体,也是儿童戏剧教育的发展新样式。
“代言体”寓言剧得到了高度评价。已出版的“代言体”寓言剧作品集有《“兔崽子与藏羚羊”》(2013)、《兔子的千古奇冤》(2013)、《三个外星人》(2014)。杨福久说:“‘代言体’寓言剧的创立,立即在寓坛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震动,继而产生了广泛的积极的影响,成为了寓坛的一支奇葩。”[1]218谭旭东肯定了其探索性:“把寓言搬上舞台,实现寓言和戏剧的交融,这又是一次大胆的探索和创新。”“探索了一条很适合中国儿童戏剧发展的道路。”[1]序1
对于“代言体”寓言剧的研究,也许是由于其出现较晚、代表性作品还没有出现,评论界还没来得及分析其本体问题,更多地沿用倡导者本人的说法。对于“代言体”寓言剧这种产生很大影响的儿童戏剧的新文体,还需要进行更多的理论反思,以总结丰富的实践和指导它走向更美好的前景。
一、“代言体”寓言剧的定义
本体问题,意即事物的根本问题,这里具体是指“代言体”寓言剧的定义,主要思考的是:何谓代言体?它是戏剧还是寓言?
1.代言体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代言体”是文学中是个专门术语,王国维在研究宋元戏曲时,使用了“代言体”一词。“宋人大曲,就其现存者观之,皆为叙事体。金之诸宫调,虽有代言之处,而其大体只可谓之叙事。独元杂剧于科白中叙事,而曲文全为代言。虽宋金时或当已有代言体之戏曲,而就现存者言之,则断自元剧始,不可谓非戏曲上之一大进步也。”[2]代言体是故事叙述的主要方式之一,主要特征是代人设辞,表现在诗词及戏剧等文体中。屈原《九歌》中的《湘君》、《湘夫人》等篇,被认为是开创了“代言体”形式。其后,“代言体”是我国古代诗词创作中一种传统的写法。“从现代文学创作技法的角度看,代言体相当于第一人称的一种写法,即以‘我’的口吻进行叙述、描写和抒情,而‘我’并非作者自己。”[3]诗词的“代言体”的表现,侧重为女性代言,描写的重点在于展示人物的心理。戏剧中的代言主要是指扮演。
“代言体”寓言剧所用的代言体,与既往的代言体不同。或者说,是对代言体理论的简化和发展。从广义是看,所有的戏剧都是代言体。“戏剧是以代言体叙述为特征的,中国古典戏曲的形成,也是以代言体结构的定型为标志的。”[4]从微观上看,“代言体”寓言剧与以往的代言体的主要区别是设置和强调了一个代言人,这个代言人不管是主持人还是剧中人,都已经成为了戏剧故事之外的一个角色。这个代言人对揭示寓意、沟通儿童观众,还是适宜的。此外,倡导者张鹤鸣熟悉学生的作文要求,在寓言写作辅导上,加大了字数。而代言体的提倡,也符合高考作文个性化体裁中的“代言体”样式要求。“高考作文‘代言体’体裁可以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狭义的代言体指戏剧‘剧本文本’体式;广义的代言体体裁为所有叙事性作品,作者以假托他人的口吻,或代人表述某事而写成的文章。”[5]代言人角色的设置,突出了戏剧的写作方法,减弱了戏剧的写作难度。这对学生的考试作文写作也不无裨益。
2.“代言体”寓言剧既是戏剧也是寓言
顾名思义,“代言体”寓言剧是寓言剧即一种戏剧,这是得到大家共识的。但事实及可能又不是这么单一。
在当前的理论表述中,对于代言体的解释不够,基本上把设置有代言人的情况,都视为代言体了。这种理解符合字面意思,有利于儿童观众接受和写作实践。
“代言体”寓言剧给人的印象首先是改编已有寓言的剧作。“‘代言体’寓言剧,更是值得称道,它从经典名家的寓言中,得到艺术的营养,把寓言搬上舞台,实现寓言和戏剧的交融,这又是一次大胆的探索和创新。”[1]序1众多的代言体寓言剧都注明了改编的寓言原作。
在第二届张鹤鸣戏剧寓言奖获奖16强及3篇荣誉奖作品中,注明是寓言改编的有8篇,而没有注明是寓言改编的却有11篇,包括吕金华的《张果老砍梭罗树》(冠军)、谢金良的《纺织娘的诺言》(亚军)、杨福久的《笼子》(二等奖)、贺维芳的《狐狸和狼的故事》(二等奖)、许岩昌的《虎大王的困扰》(二等奖)、胡邦的《“狼”“鸡”斗》(三等奖)、杨永明的《当代农夫与蛇》(优秀奖)、白水平的《大老虎背石头》(优秀奖)、胡世林的《弱者的生存》、吕金华的《谁是傻瓜》(荣誉奖)、贺维芳的《背着金牌的兔子》。这些没有寓言改编的可以看作是原创。这里就出现一个关于代言体寓言剧的本体问题:是改编寓言剧,还是戏剧寓言?
寓言的文体特点,主要在于篇幅短小、明确寓意、生动故事这三点。“代言体”寓言剧都符合这些特点。至于采取戏剧的形式,也得到文学界的认可。“可以按照写作手法分为诗歌体寓言、小说体寓言、散文体寓言和戏剧体寓言。”[6]寓言的文体形式,常见的是散文体(与韵文体相对,以我国寓言和西方的《伊索寓言》为代表)和诗歌体(拉封丹寓言、克雷洛夫寓言),当然不必以散文体一统寓言形式,那么出现戏剧体,也算是合情合理了。
在给“代言体”寓言剧(简称代言剧)下个初步的定义之前,我们先看两段相关的重要表述:
“代言体”戏剧,就是让作者(通过代言人)在戏剧表演中说话,实现作者的代言人与观众直接交流,实现时空的随意变化,是一种很值得戏剧界思考和尝试的新形式。[1]序1(谭旭东)
这个“代言人”相当于晚会主持人,根据剧情的需要,可以自由上下场。有时候,“代言人”也可以兼带剧中的角色,与剧中人对话。“代言剧”应该是一种非常活泼自由的戏剧形式,特别适合中小学生写作和演出。演出时,舞台的一角(一般是左前角)设一小高台,专供代言人上下。[7](张鹤鸣)
以上两种概括解释的是代言体戏剧,还不是“代言体”寓言剧。就实际来看,所谓“代言体”寓言剧,有着两层内涵:具有寓言特色的有代言人出场的儿童戏剧;或者是采取戏剧形式的有代言人出场的寓言。
二、“代言体”寓言剧中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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