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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重于泰山

(2009-06-16 17:14:38)
标签:

食品安全

保健品广告

保健食品

安全法

疾病预防

健康

分类: 博主文集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

 

2009年2月28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并将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新法的出台,就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极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我们注意到,与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比,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保健食品的监管和食品广告的发布均作了明确的修订:

第51条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该规定不仅再次重申了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也意味着,今后未标明功效成分、具体含量、适宜人群的保健食品均属违规产品。

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据此,保健食品的广告将被禁止涉及其产品的疗效、防治功能的内容。那些打着“彻底根治糖尿病”、“糖尿病治疗获得重大突破”等旗号,大肆进行疗效宣传的保健品广告都属违法行为。

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利用明星效应、“权威机构”推荐、医生、患者“现身说法”等一直都是虚假保健品广告宣传的惯用伎俩。该规定也告诫那些为虚假保健品充当“保护伞”的单位和个人,在贪图私利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可能产生的连带法律责任。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明确表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卫生部将勇挑重任,全面履职。”我们也期待着,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能够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百姓的权益真正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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