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毒案件数量的计算。
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含量计算,否则含量极低时罪责刑不相适应;
有观点认为不应以含量折算,否则有违刑法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非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不能以含量认定。
同时,相关会议纪要规定,毒品含量极低以及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可见该种情况下毒品含量计算仍然“不以纯度折算”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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