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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虫的刑事风险

(2020-10-10 10:17:10)
分类: 经济犯罪

网络爬虫的刑事风险

严格意义上的爬虫仅能访问授权信息与公开信息,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对授权有明确要求,如果爬虫违反授权规定即存在授权效力的问题,构成对公民信息的侵犯;任何手段获取数据后的不当利用,都可能造成侵犯个人或法人权益的问题。

一、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将原来有争议的中立的帮助行为进行了正犯化。在传统共犯体系下,非法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相关责任方很容易脱罪。而《刑法修正案(九)》中帮助犯的正犯化,则是刑法对上述问题的回应。

现行《刑法》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

201910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细节问题进行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为:() 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且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另外注明,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明确了帮助犯正犯化和帮助犯独立性的司法态度。

 

二、 爬虫方的刑事风险

如果实施爬虫的个人或公司,有或被推定明知他人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且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并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要求,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至少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当爬虫为以非法使用为目进行的搜集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可构成独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不能以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本身是一种中性业务行为作为抗辩理由。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个人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需承担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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