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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10-04 10:46:10)
分类: 经济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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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经六枝法院审理查明,20202月至3,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经梁某某介绍,用各自的身份证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和U盾,以每套(银行卡+电话卡+U) 人民币1200元卖给梁某碧(另案处理),梁某某从中赚取400元。罗某某、吴某某共办理三套卡提供给梁某碧,梁某碧用这三套卡在缅甸实施电信诈骗,涉案总金额达60.05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理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罪名,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梁某某、吴某某明知开办的电话卡、银行卡和U盾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帮助开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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