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分类: 经济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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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经六枝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经梁某某介绍,用各自的身份证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和U盾,以每套(银行卡+电话卡+U盾) 人民币1200元卖给梁某碧(另案处理),梁某某从中赚取400元。罗某某、吴某某共办理三套卡提供给梁某碧,梁某碧用这三套卡在缅甸实施电信诈骗,涉案总金额达60.05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