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标签:
刑事 |
分类: 经济犯罪 |
【基本案情】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刘明胜等采取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等手段,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文件中、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向公众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加载重大虚假内容。201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欣泰电气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赔付1万余名投资人的损失共计2.36亿余元。这个案件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丹东中院依法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处温德乙、刘明胜有期徒刑三年、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八万元。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对欣泰电气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温德乙、刘明胜,商议并同意以外部借款等方式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安排、筹措资金且承担相关资金成本,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本案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当前从严惩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条文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案例索引】
丹东中级人民法院院《刑事判决书》【(2017)辽 06 刑初 11 号】(徐晋红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