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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和提供举证提纲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9-02-13 10:51:22)
分类: 法律法规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和提供举证提纲的指导意见(试行

(杭检发诉一字〔2018158号,20181229日)

 

 

为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庭审效率,构建良性的控辩审关系,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征求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意见,就控辩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备查。辩护律师递交的书面意见,办案机关应当附卷,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罪与非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疑难复杂案件,办案人员可以主动询问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将辩护意见记录备查。

三、辩护律师提出当面交换意见或者递交证据材料要求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律师接待室等办案场所接待;无法当面接待的,辩护律师可以邮寄递交书面意见或者证据材料。辩护律师递交的书面意见,办案机关应当附卷。

四、举证提纲是内部工作材料,不属于对外法律文书,但对疑难复杂、控辩双方有较大意见分歧或者证据材料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庭前将举证目录(提纲)提供给合议庭和辩护律师以方便庭审举证质证,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庭前准备更加充分,提高庭审效果。庭前交换的材料和意见与庭审实际状况存在差异的,以庭审的内容为准。

五、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庭审举证示证智慧化、可视化工作,力争更加详细、明确地提供包括证据出处在内的证据信息,为庭审举证质证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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