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刑事庭审证人询问规则(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刑事庭审证人询问规则(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审证人询问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庭审证人询问规则(试行)
为完善对刑事证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庭审询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应当先由审判人员询问。
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可以向证人询问。
第三条
(一)询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
(二)不得采用诱导方式询问;
(三)不得威胁或者误导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人格尊严;
(五)不得泄露证人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一)在实质性询问之前,涉及需要明确证人的身份、经历等准备性事项的;
(二)涉及诉讼各方没有争议,且已经明确的事项的;
(三)询问主要意图是反驳证人的不实证词、质疑该证人证言真实性的;
(四)证人记忆不清时,为唤起其记忆而确有必要的;
第五条
控辩双方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向证人询问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也可以让证人向法庭自由陈述其所亲自感知的案件事实。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向其出示、宣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
(二)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需要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
为核实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问题,或者帮助证人回忆,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向其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
第十条
质证后,法庭认为还需要向该证人补充询问的,可传该证人再次出庭作证,但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对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出庭被害人的询问,可以参照本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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