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新风险:以追究赃款的名义追缴律师费

分类: 办案心得 |
原创: 徐佳俊
近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被江西鹰潭公安跨省冻结,冻结资金达300万元,原因竟然是该笔款项被公安认定为涉嫌赃款。关于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还需从该所李送妹律师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说起。2018年4月26日,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之后,其妻便委托李律师为其夫妻二人提供法律服务,费用总计300万元,不日到账。事后,鹰潭公安认为该笔款项涉嫌赃款,在该所以及上海律协多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该所无奈向鹰潭公安指定账户打入300万元。
1、300万元律师费涉嫌赃款?
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无一例外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师费大多也是由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提供,如果说犯罪嫌疑人或者由其直接供养的近亲属的每一分钱都有赃款的嫌疑,请问,他们拿什么钱去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又如何心安理得收取律师费替其辩护?他们要顺利、有效地实现自己的辩护权,恐怕只有去申请法律援助了,因为国家的钱一定是干净的。
当然,事情没这么简单。为什么认为这300万元涉嫌赃款?公安机关的解释是,警方依法调取了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发现2018年5月4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亲属将其中300万元赃款汇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由此我们可知,这笔钱是涉案公司银行账户里面的钱,因此该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具有违法所得的嫌疑。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不排除有些款项系公司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产生的合法收益,所以只能说每一笔收入都有“嫌疑”,最后哪些是赃款,哪些是合法收入,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故300万元涉嫌赃款,这种认识并非错误。但是,即便最后认定是赃款,因为已经在市场交易中善意处分了,公安机关也无权追缴,更别说冻结。
2、即便是赃款,公安机关也无权追缴!
说到此次事件,不得不提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它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这是针对有形的商品交易而言,无形的服务交易同样适用。道理很简单,犯罪嫌疑人如果用赃款去和各个市场主体发生正常的市场交易,比如说购买办公用品、装饰装修办公场所、购买法律服务,文具厂商、家装公司、律师事务所不可能也做不到去审查交易对象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其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如果这些资金都因为是赃款要予以冻结、追缴,将导致已经形成的各种交易关系遭到破坏,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当人人如履薄冰地进行交易,将给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系统性、全面性的破坏。
实际上,善意取得制度在刑事司法解释中也有所体现,只是办案机关没有吃透文件的精神,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由此可知,只要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办案机关是不得随意对所谓的“赃款”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如果这么做了,那就是在利用公权粗暴践踏善意取得制度,破坏民事法律关系。
插句题外话,笔者由此事联想到前段时间上央视的一则新闻,江苏镇江会计王某挥霍公司财物扮土豪、装大款打赏斗鱼一姐冯提莫,最后因职务侵占罪获刑七年。故事并没有随着王某锒铛入狱而结束,关于冯提莫是否应该退还“赏金”,网友议论纷纷。笔者认为,是否应该退还,关键在于对打赏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如果是购买表演服务,属于善意取得,不应退还;如果是无偿赠与,应该退还。笔者倾向于后者。因为冯提莫是无偿取得钱款,不能认定善意取得,与本次事件有所不同。
3、陈瑞华教授、田文昌律师:荒唐!
早前,陈瑞华教授和田文昌大律师就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刚好提到这么一种奇葩的现象,也进行了讨论,部分对话节选如下:
陈瑞华:把律师得到的诉讼费当作赃款来追缴的做法混淆了一个概念——被告不管犯有什么样的罪行,他的财产总是有赃款和合法收入两个部分,有什么证据证明律师费就是赃款呢?
田文昌:这种现象就更加荒唐了,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开具了正式的发票,这是一种合法、善意的取得。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么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的律师费都有可能是赃款了,如贪污、盗窃、受贿、抢劫、诈骗等,所有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的律师费,都可能与犯罪所得有关,至少是分不清楚。岂不都可以说成是赃款吗?善意取得是不能视为赃款的,正当交易中是不能找商家去收缴赃款的,因为商家交付了商品,即是善意取得。律师收费的同时也提供了法律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善意取得,有什么理由说是赃款而要予以追缴呢?
陈瑞华:这里面反映出个别机关动用刑事追诉手段时,对民事法律关系往往会进行一种连带的破坏,它不承认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当性,只要犯罪,所有的财产都要追缴,一种抄家式的心态仍然存在。
看来,这次事件还不是孤例,法学学术界与律师实务界已经关注到这类不正常的现象,并予以批判,可惜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他们仍然一意孤行,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让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