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刀砍颈部被判故意伤害——辨析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017-01-19 11:24:46)分类: 侵犯人身权 |
两高法律资讯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从法条上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起刑便是死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做为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起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论与实践如何区分
从犯罪构成分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第一,客观要件。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使被侵害人失去生命;后罪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第二,主体要件。两罪没有区别,主体为一般主体。第三,客体要件。前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后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第四,主观要件。前罪被告人主观上意图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罪被告人主观上意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非剥夺他人的生命。
理论上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要是从主观要件方面来进行区分,即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具体案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案件起因。案件的发生是因为生活小事还是积怨已久,是因为一时冲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这些均可以帮助我们判断被告人案发时的行为动机。一般看来,如果双方积怨不深,仅仅是由于日常生活琐事或者邻里矛盾、口角冲突等引发的犯罪案件,一般倾向于故意伤害。但是若双方早有仇怨,积怨己深,“冰冻三尺、非一口之寒”,而由于因为某一特殊事件引发的犯罪行为,一般而言,比较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从心理学角度来分析,如双方并无仇怨,仅是由于某一特殊的情感刺激,会导致行为人因一时的激愤或者冲动之下失去理智,在这种失去理智的情况下,易产生意料之外的后果。但是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威胁性,其行为也不具有目的性,此种情况下,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但是如果双方积怨己深,因其他事件双方早己将恨意深埋于心,此时行为人心中早己将具体的行为方式、路线或者损害后果预料到。此种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威胁性大,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威肋亦较大,故对此的打击力度也应相应的增加。
(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关系密切或者初次相识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般存在杀人动机的可能性比积怨己深的可能性要小。平时关系一般,仅是因为一时激动,其犯罪行为并未经过事先密谋策划,就不宜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相反,如果二人平日里便矛盾冲突不断或是多年的仇人,被告人很有可能事先经过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及谋划,此时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也较为明确,对此就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来评价。
(三)作案工具及其来源。作案工具的危险性是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的一个重要因素。枪械、刀具显然比普通棍棒、砖头更具危险性,使用枪械、刀具对一个人实施打击发生被害人生命被剥夺的可能性更大。同时,枪械、刀具也不会为日常携带,使用枪械、刀具表明被告人经过事先谋划的可能性较大,具有杀人的目的与动机,因此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来进行评价。如果作案工具由被告人事先准备比现场临时寻找所具有杀人动机的可能性更大。
(四)打击部位及打击次数。使用凶器打击要害部位显然比非要害部位更容易发生剥夺被害人生命的可能性。要害部位通常考虑胸头颈部心脏等易致命的部位,稍有常识都应该知道,头部、颈部以及心脏乃人体较为脆弱的重要部位,用力打击这些重要部位极易造成死亡结果。相比较来说,如果被告人打击的是手、脚等其他部位,其直接造成死亡的可能性较低,该行为被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也较低。多次用力重复打击相同部位相比有限度的打击,其造成死亡结果的可能性越大,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宜以故意杀人罪进行评价。
(五)事后处理行为及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后被告人是积极行动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还是对被害人置之不理一走了之,被告人的事后处理行为也有助于我们判断其主观犯意。同时,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或高度紧张状态,其行为受一时情绪激动引起的可能性就较大,因此也不宜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司法实例
被告人侯某某与李某某(被害人,男,残年20岁)系同乡、同学关系,二人均在康平县某工地打工。2014年9月某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工地宿舍内,与李某某等人一起饮酒,酒后侯某某与李某某在玩闹中发生争执,侯某某遂持室内菜刀朝李某某左颈部砍击一刀,致被害人李某某颈外静脉破裂、颈总动脉及椎动脉断裂致大失血而死亡。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持刀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侯某某对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与被害人饮酒后发生争执,持刀砍击被害人颈部一刀,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侯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