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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案宣判

(2017-01-06 09:04:50)
标签:

拒不执行判决罪

自诉

分类: 典型案例

   

                                              2017-01-05 两高法律资讯

   近日,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被告人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原委

   现年45岁的龙某没有固定工作,他把自己名下通过旧车报废形式取得的车号提供给无购车指标的人,以此作为谋生手段。

   2003年,沈某在支付龙某1000元后,以龙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车。20051月,该车发生事故,造成罗女士终身残疾。因沈某下落不明,罗女士将沈某连同车辆登记的车主龙某告上法庭。

   20068月,法院判决沈某赔偿罗女士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龙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沈某和龙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罗女士曾两次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沈某始终下落不明。

   2007年,龙某经法官传唤曾到法院,请求法官给予一个月的时间筹款,但此后便没了音讯。

   201610月,执行法官终于查找到了龙某的下落。但他仍拒不执行判决,朝阳法院对他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拘留期间,龙某自述其倒卖购车指标,每年收入有4万元至5万元。他答应先行给付罗女士5万元至10万元赔偿款,但再次食言。因龙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674,受害人罗女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龙某所提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辩解,经查,在生效判决执行期间,龙某名下有车辆,且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自述曾出境旅游、赌博。但龙某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既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任何给付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因此,法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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