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倒逼”提升自侦水平
(2016-09-12 16:08:19)
标签:
刑事 |
分类: 法言无忌 |
律师会见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案件取证难度增大,讯问效果受到影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人员通常会针对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对讯问时机等作一定的部署。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时会打乱侦查机关的讯问节奏,增加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难度。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稳定性增强。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中作了有罪供述,但在律师会见后,其心理发生了变化,甚至出现翻供现象,影响了证言的稳定性。
讯问拓展线索难保密,案件深挖难度加大。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窝串案,自侦部门通常会采取“办一个、带一窝、查一案、牵一串”的方法来扩大侦查效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接触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如果其泄露这些线索或者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将会引起相关人员的警觉,影响案件的深挖。
如何做好赋予律师会见权背景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正确对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带来的影响,笔者建议强化以下措施,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水平:
侦查人员要重塑现代法治意识,更新侦查理念。一是树立正当程序意识,严格依法收集、获取证据。违背程序性规则的侦查取证行为可能造成证据可采信度降低,甚至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二是强化权利保障意识,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尊重律师的工作。三是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理念,规范侦查权的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四是树立由证到供的侦查理念等。
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在初查和外围调查上下功夫。初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线索是否最终成案。第一,要做好线索评估、经营工作。收到线索后,要及时评估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和风险性。对事实基本清楚、可查性强、成案可能性大的线索,可进入初查程序。同时,妥善经营好线索,争取在最佳状况下开展调查工作,并制定详细的计划,同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慎重立案。严格审查初查取得的证据,对证据不足的,要慎重使用风险决策。立案后,要把主要侦查力量放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侦查取证上。第三,多方取证。能通过一般途径获取静态证据的,尽可能获取静态证据,对无法获取静态证据的,要善于运用法定手段,调动犯罪嫌疑人在动态中取证。
重视首次讯问。立案后的首次讯问是案件成败的关键。要采取短平快的策略,充分把握首次讯问时间差,借助初查阶段收集的材料信息,运用讯问谋略和技巧,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根据讯问过程中获取的新信息及时开展外围调查取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强化证据核心意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案件证据。第一,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巩固讯问成果。第二,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既要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又要及时固定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辩护律师向证人取证后,侦查人员应当及时了解证人的思想动态,对有改变证言迹象的,及时采取措施对证言加以固定。第三,依法灵活运用搜查、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
构建新型侦辩关系,在与律师的配合上下功夫。建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新型检律关系,是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提升自侦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自侦部门要积极与律师配合,对律师依法参与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正当要求提供支持;主动听取其意见。同时,要引导律师加强自律,防止串供或泄露重要机密事件的发生。
完善指控体系建设,提高案件质量。(1)确立侦查阶段的证据审查机制。可分环节、分步骤地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形式上可实行个案专人审查,大要案、专案集体(组)审查,按照初查、立案、侦结等程序设置审查环节。(2)完善相关部门的监督介入机制。对于重大、复杂的贪污贿赂案件,应主动要求相关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确保合法、全面、客观取证。(3)探索实行侦查终结会商机制。可由资深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侦查终结前的预审把关;综合运用关于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的要求,着重评估可能发生争议、翻供的言词证据,确保证据体系的完善。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