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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旅游团费据为己有 山西一总经理因职务侵占获刑

(2016-02-19 19:58:08)
标签:

刑事

     王某在担任山西某旅游有限公司驻湖南办事处总经理期间,伪造公司委托合同,将合作公司交付的旅游团费据为己有。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2111日至20142月期间,王某在山西某旅游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湖南办事处总经理,负责公司湖南市场旅游业务外联工作。在此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公司委托书,让合作公司将业务款项合计286575元汇入其私人账户,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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