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抢劫杀人案辩护词

(2015-09-11 08:52:00)
标签:

刑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被告人段某涉嫌抢劫案的二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全部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段某抢劫致人死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关于20131225凌晨抢劫杀人案

一审判决认定段某伙同任某在20131225日凌晨2时左右在汾阳东外环抢劫河南豫牌解放半挂车并致人一死一伤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某抢劫豫牌解放半挂车致一死一伤的主要证据是段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同案被告任某与受害人李某的言辞证据,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证实。

本案没有相关物证证明段某与该起案件有直接关系。

公安人员未能根据受害人报案延伸收集到其他可以印证被告人段某有罪的证据:如没有在涉案车辆上提取到段某的指纹,不能证明其接触过涉案车辆;未提取其段某作案时所穿衣服,未有检出被害人血迹,未找到作案的工具折叠刀。

认定段某抢劫杀人证据不符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二、汾阳东外环20131225日凌晨抢劫致一死一伤案是否为被告人段某所为存疑

(一)抢劫的车辆不同。受害人李某称其驾驶的车辆(豫牌),即被抢车辆为红色解放半挂车;而任某在口供中表明其与段某抢劫的是东风橘色半挂车,也就是说抢劫的对象不是同一辆车。

(二)上车的方式不同。受害人李某称,其打开副驾驶门就看见门前站一个30岁左右的,我发现情况不对,就赶紧关门,但是这个男子就用自己的身子挡住不让关,爬上车,拿出砍刀朝我头顶砍了一下,我的头没有被砍破。从刘某那面上来的男子,对刘某说“拿钱”,并将刘某推到座位后面卧铺上。

而任某在讯问中交代:我爬到副驾驶车门,但车门是朝里锁着,我看见段某已经从驾驶室上了车,将司机挤到驾驶室的中间,段某让司机给我把车门打开,我拉开车门到车上,将车门关上。我看见后面卧铺有一个司机。

(三)行凶方式不一样。李某称,刘某那边上来的男子从身上掏出一把折叠刀,朝刘某左胸捅了一下,当时我以为只是打了一拳,紧接着这个人又朝我左胸捅了一下。…哪男子又朝刘某左胸捅一下。

任某交代:我看见段某已经从驾驶室上了车,将司机挤到驾驶室的中间,…刚进到了车内我就听见中间司机“呀,我给,我给

”的叫声,段某说:“再掏”,我听见大车司机说:“大哥,没有了”,段某就翻了一下车的卧铺,然后就叫我走。

(四)拿钱的位置不一样。李某称,我看见工作台上放78百元钱,说:‘你拿走吧’,刘某那边的男子将工作台上的钱拿上。…从车顶小抽屉盒内将大约2000钱拿出来。

任某供述,我看见段某从工作台上拿了一叠钱装到自己身上;装钱的同时我看见段某在驾驶室坐上半坐着拿着匕首探着朝后面卧铺上的那个司机左胸左胳膊位置捅去,说“再掏”,这时中间的司机就说:“大哥,没有钱了”,然后段某摆头说:“走”;然后我从副驾驶室,段某从驾驶室就下车走。

(五)被抢的物品不一样。李某二在报案材料中称:被抢现金2700元左右,电信手机一部。段某供述抢了1900元,任某供述称没有抢手机。

本案被告任某系同案被告,鉴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是不能作为证据定案的;本案受害人李某,作为受害人与目击证人,其言辞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下,属于孤证,也是不能单独采用的;假设任某与李某的言辞证据真实,两人对案件的描述显然有重大不一致,从而无法得出段某、任某抢劫的车辆就是豫牌解放半挂车。

三、本案受害人李某的言辞证据与案件的客观证据相矛盾

一审判决的认定段某抢劫杀人的主要依据受害人李某的证言,但是辩护人认为该证言与本案的客观证据相矛盾,不能采信。

(一)李某称段某捅刘某左胸两次证明了刘某身上三处刀伤并非段某所为

1. 本案受害人李某在20131225询问笔录陈述:…从刘某那面上来的男子,对刘健刚说 拿钱,并将刘某推到座位后面卧铺上。我这边拿砍刀的男子也问我要钱…。刘某那边的男子将工作台上的七、八百元钱拿上,他问我们还有没有钱了,刘某说:“没有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