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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自我举报”怎成泄密

(2014-12-07 10:04:45)
标签: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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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经由法院公开审理、公开宣判达八年之久的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司法程序早已成为既定事实,再无秘密可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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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日前,因为在去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的退休检察官孟宪君被安徽省淮北市检察院纪检人员“约谈”。据孟宪君自己透露,工作人员在“约谈”期间向他核实了其向媒体“泄露国家机密、检察机密”的有关情况。

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经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的审理判决三个阶段才能最终做出有罪的认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依法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然而一旦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公诉,那么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法院进行判决。从程序和形式上讲,如果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有罪判决,那么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就没有错误。

孟检察官关于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说法不涉及事实认定,纯属个人法律理解差异。在这个意义上,孟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的说法在法理上无法成立。不过,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与其说孟检察官是在举报自己办错了案,还不如说是在举报有关“领导”不正当干预案件,使得司法过程遭受了外力的入侵。如果这一点能够查证属实,那么此前建立在程序正义和形式理性基础之上的判决便摇摇欲坠了。孟检察官自我举报的事迹见诸媒体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快决定启动再审似乎在印证此案背后或许真的另有隐情。

然而在案件再审尚未判决之际,淮北市检察院对孟宪君进行约谈却让人很难理解。照理说,淮北市检察院此刻更应关心的是案件的再审结果。毕竟,当初相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是无罪判决,淮北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后法院才改判有罪。考虑到淮北市检察院是案件不可或缺的当事人,故其“未判先约”的行为很难不让外界产生各种联想。

更重要的是,如果约谈是为了调查孟检察官对媒体发言的“泄密”责任,那么正当性就更加值得商榷了。就目前可查询到的媒体报道,孟检察官除了披露此案决定起诉和决定抗诉的粗略经过外,并未涉及其他的具体细节。虽然我国《保密法》将“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规定为国家秘密,但该“秘密事项”一般指涉及国家安全或者他人生命安全的事项,比如卧底线人、特情证人等。孟检察官披露的内容显然不在此列。退一步说,即便是侦查秘密也有保密期限。对于一个经由法院公开审理、公开宣判达八年之久的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司法程序早已成为既定事实,再无秘密可守。

况且孟检察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在先,接受媒体采访在后。一方面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开情况;另一方面,公民举报违法、监督公权机关的权利在法益保护上应当具有优先性。因此,不论孟检察官举报的是否错案,倘若淮北市检察院拿党员纪律和检察官纪律处分孟检察官,那将几乎一定会是个错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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