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院将二审上诉程序与死缓复核程序合并属于曲解法律
(2014-11-29 12: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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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毕某在2013年被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被判处死缓的还有同案被告人刘某;各被告人上诉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包括死缓案件必须经过复核程序,但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表明其二审程序就是复核程序。
本人认为,本案件没有经过死刑缓刑的复核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依据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
本案件完全没有经过死缓复核程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二审法院将二审程序与死缓复核程序当成一回事完全背离了法律的宗旨,属于偷工减料。
刑事诉讼法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如果二审法院将二审程序与死缓程序合并,等于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显然该解释在死缓复核流程要求报送的第一、二审裁判文书,也充分说明,二审程序是与死刑缓期执行程序有区别的另外一个程序。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显然二审案件的是没有复核报告的,二审案件的裁决形式与死缓复核程序的结论是不一样的。
结论,本案件,二审法院将二审上诉程序与死缓复核程序合并属于对法律的曲解,剥夺的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死缓复核程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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