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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虹飞扬言"炸建委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吗?

(2013-07-27 15:08:39)

“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还有我想炸的人是一个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 721凌晨3时,也就是冀中星首都机场爆炸事件后第二天,吴虹飞发了这条“想炸”的微博。此后, “炸建委”的微博后来被删除。

有消息称吴虹飞被拘留,涉及的问题是发这样的一条微博应该适用《刑法》吗?

 

《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从立法上确认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人认为吴虹飞虽然有不妥,但是不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理由如下:

首先,编造的信息必须是可信的,且有现时危险性,让别人觉得非常非常有可能发生,但是,吴虹飞微博发表言论已经是凌晨三点,人们都已经休息,少有关注;正常有思维的人能够辨别的。

其次,吴随后又删除了该微博,这表明吴发表微博额本意也就是主观上是气话,并不是真实意图;互联网的读者本身对某些不恰当、不正确的言论有自我清理的功能。

第三,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相应的危害性,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必须是引起了社会相应的混乱状态,或让社会公众相信社会会进入一种混乱状态。本案中,发布的微博的时间是半夜,人们已经休息,没有任何公众造成恐慌,也没有对生产、工作和生活等秩序有任何影响,更没有实际行为,也不存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所以,吴虹飞言论并显然未达到刑事犯罪所具有的标准及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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