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赔偿仍被追刑责
(2013-06-12 15:39:14)拿别人丢在ATM机上的卡取钱,虽然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协议退还取出的全部所得,还另外赔偿3500元,被害人不再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并出具了对何某的谅解书,但此案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何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5月6日,犯罪嫌疑人何某到北京昌平区某ATM机取钱,发现原来ATM机里有一张没有吐出来的银行卡,而这张银行卡正是上一位来这个ATM机取钱的金某忘记取走的。何某称,他当时不知碰了什么按键,然后就从ATM机里“吐出”一沓钱。得了便宜的何某顿时心生贪念,没有经得起诱惑,分多次取现和转账,共计从金某的银行卡上取走64100元,其中最小的一笔交易为取现100元,最大的一笔交易为向自己丈夫的银行卡中转账40000元。
当日,银行卡主人金某报警,何某随即被抓获。何某被抓后,她的家属求得了金某的谅解,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协议:何某退还金某64100元,并赔偿金某3500元,金某不再追究何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此外,金某还出具了对何某的谅解书。
但是,何某仍然因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我们通常所用的银行借记卡,虽然在银行业务上不叫做“信用卡”,也不具有透支功能,但是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因此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虽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是何某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了金某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侵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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