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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的执行情况

(2013-05-21 11:38:13)

会见权: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公安部为配合新的刑诉法实施,于2012123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进行了修订,对律师会见规定进行了细化,在新刑诉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在程序上与其完全对接。除了三类特殊案件之外,一般的刑事案件的会见,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的会见,应当说持三证就能够顺利实现,同时,看守所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所做的一些工作。特别是很多看守所为了保障律师会见、提高律师会见的效率,对看守所的会见室进行改造,保障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阅卷权:刑诉法修改后,从法律条文上,阅卷权和律师法实现了衔接,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可以阅全卷。

太原市的检察院容许拍照和复制,特别愿意律师拍照,太原市检察院有专门的律师阅卷室, 太原市中院联系好法官,可以随时阅卷,特别是有影响的罗某故意杀人案,涉及到23部案卷,法院能够很好地保证阅卷工作的进行。

审判阶段:在罗某故意杀人案件,太原市中院执行新刑诉法,专门召开庭前会议,对涉及案件的关键问题,与涉案律师进行充分沟通,很好地协商解决了涉案问题,比如,涉及隐私部分不公开审理,通知专家证人出庭等。

 程序辩护:目前遇到的问题是检察院撤诉之后,这个案件的结果到底是怎样的?撤诉是不是就意味着案件应当做出一个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应当终结?

本律师办理的陈某贩卖毒品案件,晋中市检察院撤回对陈某的指控,但是没有对案件有最总结论,陈某被关押多日如何处理,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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