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与诈骗手法相交织的疑难案件的定性
(2013-04-15 15:27:08)高某某盗窃案
—盗窃与诈骗手法相交织的疑难案件的定性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约被害人汤铁明到太原卖玉器,中午在太原市亲贤北街上党烩面饭店吃饭,随后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汤铁明约至太原市胜利街福莱特大酒店唱歌,大约在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趁被害人汤铁明在酒店唱歌之机,独自来到被害人汤铁明入住的太原市寇庄西路三元快捷酒店,使用房卡打开721房间,盗走被害人汤铁明带至太原的翡翠观音摆件1件、翡翠手镯5只、翡翠戒面5枚、翡翠挂坠3件,后逃匿。经鉴定,14件涉案物品包括翡翠手镯5只、翡翠戒面5枚、翡翠观音摆件1件、翡翠挂坠3件,价值共计98570元。现赃物已追归并发还被害人。
二、主要问题
盗窃与诈骗手法相交织的疑难案件如何定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857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主观上有明显的诈骗故意,客观上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汤铁明约至太原出售玉器,被害人到太原后将携带的玉器放入被告人高某某为其开的房间内,午饭后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从太原市亲贤北街带至太原市胜利街福莱特大酒店唱歌,唱歌期间编造理由独自离开歌厅,擅自进入被害人汤铁明入住的太原市寇庄西路三元快捷酒店房间,将被害人汤铁明所有的玉器窃走后存放在山东老家据为己有,当被害人得知被告人高某某进入房间且玉器不在房间时,当即报警。因此可见,被告人高某某取得财物时是违背被害人意愿的,不是被害人主动自愿交付的,是秘密窃取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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