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的孙某贩卖毒品案件,晋中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晋中检刑诉一(20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等八人犯贩卖毒品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没有参与买卖毒品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既没有参与贩毒的预谋,也没有实施任何贩卖毒品的行为,没有出资,没有提供运输工具,没有联络毒品卖家,没有验货,没有参与具体的毒品交易,没有对毒品的分装,没有寻找下线,没有分得任何赃款,毒品的查获也与其没有关联,以上事实都有同案被告人的证言予以印证。其陪同女友裴二去四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孙某没有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回对孙某的起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晋中中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孙某的起诉。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