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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2-08-30 21:42:56)
标签:

李治

小店区

宋体

重新鉴定

上颌窦

杂谈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徐晋红 

联系电话:13015472683

申请事项:请求对受害人李治国的伤情作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嫌疑人沙某故意伤罪一案,受害人李治国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李治国的面部损伤构成轻伤,我作为嫌疑人沙某的律师认为李治国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申请对该伤情作重新鉴定。

首先,沙某、李某与受害人属于互殴行为,按照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明,沙某以及李某打李治国的程度远远不及李治国纠集的多人殴打沙某、李某的程度,李治国不足以构成轻伤。

其次,2012621日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并小)公(法)鉴(伤)字(20121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不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李治国伤情鉴定的依据是小店区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以及山西大医院住院病历。小店区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表明:李治国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左侧上颌窦积液,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山西大医院住院病历表明:左上颌窦前壁骨折,上颌窦炎。该伤情不属于轻伤。

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李治国并不是上颌骨骨折,而是左上颌窦前壁骨折,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小店司法鉴定中心混淆了上颌骨与上颌窦前壁的概念,将左上颌窦前壁骨折认定为上颌骨骨折属于对法律的误解。

第三,在互殴事件发生后,沙某与李某被小店公安羁押;但是李治国指挥多人将沙某打成轻伤,李某打成轻微伤,相关执法机关却不作为,并且声称不能确定李治国等殴打了沙某与李某;李治国在其报案材料中早已承认自己叫人打了沙某与李某,但是小店公安分局却公然对李治国的故意伤害行为包庇不予以追究;李治国纠集多人将沙某打成轻伤,李某打成轻微伤,至今逍遥法外。

我们有理由认为相关办案机关不能客观公正处理受害人与嫌疑人之间的相互殴打行为,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以及其他不法行为。鉴于小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实为小店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为小店分局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我们认为其在本案件中属于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

   由此,申请人申请委托其他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申请人:徐晋红

201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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