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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

(2012-08-25 19:55:15)
标签:

烟草制品

销售伪劣产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宋体

最高人民法院

杂谈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4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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