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放火罪一审辩护词
(2011-06-09 14: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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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宁孟某某放火罪史红云泼洒杂谈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一、受害人赵晓宁有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被告人系同至人商场地下室137号商户,其与商场有合同约定:孟某某租店铺45平方米,租期为十年,从2008年9月至2018年9月,租金分期支付。孟某某2008年入住商场,已经交付6万元租赁经营费。同时,孟某某还以自己的名义给商场贷款。
但是商场要将地下室租给家乐福集团开超市,所以开始在2010年底清理地下室的商户;商场不是妥善解决问题,而是把孟某某的货扣下,把店铺封了,孟某某多次找商场,但是只补偿三千元,商场违反合同约定并且不返还孟某某多付的租金及赔偿损失导致其不得不多次找商场负责人协商,其在2011年1月10日到商场协商携带半瓶汽油主要是为了在协商不成时吓唬对方,并不是想放火,危害公共安全。
导致孟某某失控洒出汽油主要原因是:孟某某与赵晓宁互不相识,但是赵晓宁在不了解双方分歧的情况下的却口出恶言,严重伤害了孟某某。
二、被告人孟某某不构成放火罪
刑法第114条款规定的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是本案被告孟某某泼洒汽油的行为是针对赵晓云,是针对特定的人。
首先,本案事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经济纠纷,孟某某多次找同至人相关领导协商解决, 2011年元月10日11时许,孟某某再次找同至人经理史红云正协商,赵晓宁(孟某某并不认识赵晓宁,其为同至人商场会计)进来,赵晓宁在不认识孟某某的情况下对其辱骂,言辞极其恶毒以及相当不干净,刺激了本已经受到伤害孟某某,孟某某在激愤的情况下失控将汽油泼洒出去。
其次,孟某某只是将半瓶汽油向赵晓宁泼洒,并没有洒向史红云,本案中也没有史红云的报案材料,汽油泼洒溅出到史红云,不能认为孟某某目的是为了泼洒史红云。
第三,起诉书也证明孟某某将汽油泼洒赵晓宁身上,并没有洒向其他财物,也就是说孟某某气愤的对象是人,而不是物。
第四,2011年元10日赵晓宁的报案材料证明孟某某想侵害的是赵晓宁的人身权利,而非公共安全。
本案报案人赵晓宁的报案材料不能证明控方观点,反而证明辩方观点:“孟某某对我个人泼洒汽油的行为,使我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这充分证明:孟某某想伤害赵晓宁人身,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2、构成放火罪要求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孟某某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放火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判断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方法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案发时,孟某某只带有半瓶汽油,在量上很少的;案发地点只有三人:史红云、孟某某、赵晓宁,且赵晓宁辱骂孟某某后已经走出门口,孟某某泼洒汽油是向赵晓宁出气并非主观上想危害公共安全,也没有针对史红云,更不是针对商场;事实上孟某某的打火机始终没有拿出来,客观上也不可能对赵晓宁造成任何的伤害。
三、控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指控观点
控方认定孟某某构成放火罪的主要依据是报案材料以及受害人的证言,辩护人认为这些证据不能支持控方的观点。
1.山西省公安厅检验鉴定报告对证明了辩方观点:汽油泼洒向特定的人,而不是物。
2.2011年元10日赵晓宁的报案材料不具有真实性,不能采信。首先,赵晓宁属于本案受害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本身对孟某某报有偏见,不能客观公正陈述案件事实。其次,赵晓宁的报案材料不能证明控方观点,反而证明辩方观点:“孟某某对我个人泼洒汽油的行为,使我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3.本案没有史红云的报案材料,能够证明孟某某并不想伤害史红云也没有伤害到史红云。
4. 2011年元10日同至人报案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不能采信。同至人报案材料与赵晓宁报案材料以及起诉书有矛盾也不符合逻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孟某某没有将汽油泼洒到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而是将汽油泼洒向辱骂她的特定的人赵晓宁;孟某某其实是以泼洒汽油方式回敬赵晓宁,其行为即使实施后也并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只能是故意伤害行为,事实上由于孟某某只是实施了泼洒汽油的行为,没有拿打火机,没有点火,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任何实际上的伤害后果,所以辩护人认为,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孟某某有伤害他人的想法,但是没有伤害的结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期望法庭公正裁判!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谢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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