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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出网络管理新规 IP地址或网名可做被告

(2011-04-24 10:34:56)
标签:

网络侵权

纠纷案件

指导意见

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适用问题

杂谈

http://i2.itc.cn/20091012/69f_56dd7869_5941_4156_9534_75acb6159570_0.jpgIP地址或网名可做被告" TITLE="江西高院出网络管理新规 IP地址或网名可做被告" />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4月24日03:22
  据新华社4月23日电 为保护人们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全省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作出统一“规范”。其中明确,网络用户明知为侵权内容而以营利为目的转载、跟帖,或为其他利益进行有组织的转载、跟帖的,从而造成侵权内容的扩散,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见共35条,涉及网络侵权案件的专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受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刑事责任等。

  指导意见明确,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

  指导意见的主要起草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慧军表示,针对目前“网络水军”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的匿名被告等热点法律问题,《指导意见》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为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多空白和困难,指导意见仍需要边实践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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