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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数额在8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数额达到1500元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25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抢夺数额达到8000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4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抢夺数额达到40000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次抢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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