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0-08-02 18:47:27)
标签:
被告人被盗物品被害人罚金赵小军太原市杂谈 |
案件情况
2009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赵小军窜到太原市小店区北张村被害人秦某某开的“美极宾馆”内,将202、205房间内的电脑显示屏两台及两台电脑的内存条、硬盘、显卡等物装入包内,政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3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4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韩某某已经着手实施2009年5月8日的盗窃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3634元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前一篇:太行山大峡谷
后一篇:反腐败公约将对刑法产生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