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上诉状
(2010-05-26 11:04:28)
标签:
杂谈 |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孟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古寨村。现羁押于太原市小店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09)小店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11月15日21时,上诉人与其他两名被告人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店村真武路附近,抢劫被害人白鹏手机一部,该认定不符合事实,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定此抢劫行为是以白鹏的报案材料为依据,而该证据明显与事实不符合:首先,法院认定是三人抢劫,而白鹏的报案材料只有两人,且两人一高一低,低个子是长头发。上诉人没有参与过两人的抢劫,且涉案三人中没有低个子长头发;其次,法院认定抢劫地点在真武路附近,白鹏的报案材料的地点在十家庄街,地点不吻合;第三,白鹏的报案材料没有具体的时间。
上诉人认为,被害人对被抢的时间以及抢劫人数的记忆在报案时应当是准确的,但明显与法院认定的情况不一致,充分说明该报案材料不能证明上诉人实施了抢劫行为,不能排除是其他人对白鹏实施了抢劫行为。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即使认定上诉人在2008年11月15日对被害人王兆中、白鹏实施了抢劫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一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处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同一地点连续对多人同时实施抢劫的,虽属抢劫多人,但由于是基于同一犯意,不仅具有犯罪时间的连续性,还具有犯罪地点的相近性,不属于多次抢劫。因此,对于上诉人在同一地点对被害人王兆中、白鹏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一次抢劫。
三、上诉人在一审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且所涉数额不大,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这一情况给与认定酌定从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