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的尴尬

标签:
法律嫌疑人律师法 |
新律师法实行已经两个多月,但在侦察阶段不仅是难会见的问题,事实上律师的“自由会见权利”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在事实上被取消了,嫌疑人的权利更没有保障了。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实际上是行不同的。目前律师接手一涉嫌贪污案件,案件由某区检察院反贪局受理,案件承办人员对律师讲,现在侦察阶段,侦察机关不再审批会见的问题,也没有审批表之类的材料,律师可以直接到看守所要求会见。但律师到了太原市看守所,签发会见手续人员称:“在侦察阶段,没有侦察机关的公函,仍然不同意会见”。并强调他们执行《刑事诉讼法》,不执行《律师法》。
《律师法》有了,但没有任何作用,这让我们很失望,同时牵扯到的是,在没有新律师法前,在侦察阶段,律师还可以见到嫌疑人,而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反而在事实上更见不到嫌疑人了;嫌疑人请律师帮助的作用不是加强,反而事实上没有了,这让人感到,中国的法律让百姓很无奈。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而刑事诉讼法是上位法,新律师法是下位法,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发生矛盾时,如何适用?希望有关部门为了广大嫌疑人的权利,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前一篇:劳务派遣需要进一步细化
后一篇:律师会见权必须从司法救济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