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杰故意伤害案控方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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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杰故意伤害一案,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质证,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控方所提供的一些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要求,且证据自相矛盾;现发表书面质证意见如下,请法庭参考:
一、
质证意见:该《报案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报案人并没有在现场,并不能说明当时的真实情况;其陈述被害人的伤是被告人造成的是听被害人说的。
二、2007年9月16日被害人(秦婷)的陈述
质证意见: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公诉机关根据此份被害人陈述就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证据不足。
理由:(一)、被害人陈述与事实不相符合
1、被害人说被告人用刀割破衣服,划床单,把身上的衣服划烂,又划了衣服箱的几件衣服;被害人当庭陈述的被告人划烂其身上的5件衣服,还有衣箱里的几件衣服,但被害人所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矛盾。
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整个现场没有被刀划坏的衣服,现场只有三件衣服,衣服只有被烧坏的痕迹而没有其他损坏的迹象。
2、被害人无反抗迹象。如果被告人确系强行用刀割破其衣服,被害人只要稍有反抗就应该留下损坏的痕迹,且被害人说被告人用水果刀、菜刀划其衣服,但被害人身体却没有任何被划的痕迹。
3、庭审时被害人称路龙没有索要汽油,与路龙的证词有矛盾;路龙当晚确实向被告人要了汽油灌到自己的摩托车里。
(二)、被害人的陈述不符合逻辑
1、事情的起因:被害人称被告人不让其走,不符合逻辑。
首先、事发当晚,两人一直很好,且一起招待朋友路龙;事情的发生临近晚上10点,被害人说她要走,被告人不让,已经是晚上时段,被害人作为一个外地人不在白天走,偏偏要选择晚上离开被告人?这根本不符合当晚的情况,也不符合逻辑,反而符合被害人吓唬被告人的常理;而被告人在这个时间离开,他是有家可回的。
其次、2007年9月13日事发的当天晚上,被害人骑电动车到长风街高速出口接被告人,并一起到菜市场买菜后回家,俩人一起做饭,并招待被告人朋友路龙一起吃饭;庭审查明:从2007年6月30日起,被害人知道被告人已经结婚并有一对双胞胎儿子,被害人有足够的时间离开被告人,但被害人并没有任何举动,偏偏在2007年9月13日晚9点以后当着被告人的面说要走,不符合情理与逻辑,事实上是在挑起事端;
2、即使完全按照被害人的所有陈述也都是被告人想烧她的衣服,而不是想故意伤害其人身。
3、被害人有多次求救,逃生的机会;但被害人根本没有去实施。
首先、被害人所租的房子很小,只有4平方米,且门口距离床只有1米多一点(见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有四次求救的机会(见被害人的陈述):
第一次:刘杰用刀割破衣服,后就出去提汽油桶准备往衣服上浇。
第二次:刘杰往衣服上浇汽油的时候,我(被害人)光着身子在靠近音响的床边坐着;
第三次:我赶紧从床上站起来去门口拿毛巾搽腿上的汽油(意识不到危险吗?)。
第四次:他(被告人)浇完后就找打火机,他先从自己口袋里掏出一个打火机,打不着,就仍在地下,之后,刘杰出门口大院外的小卖铺里买了个打火机(被害人为什么不跑?不求救?)。在被告人买打火机的时候(从住所到小卖铺有20米的距离),完全有条件跑到院子里呼救;且事发地点左右都有很多人居住。但房东在着火前根本没有听到任何异常反抗,求救的动静。事情的发生约为晚上10点钟,这个时间段,人们都在家,另外,环境不像白天嘈杂,稍有动静是很容易被邻居发现的。
公诉机关强调:被害人没有穿衣服,没有办法跑。辩护人认为该理由是不成立的,在被害人的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羞耻感已经不是当务之急;在着火后,被害人不是一样一丝不挂地跑出来了吗?被害人比被告人大两岁,且被害人具有大专学历,受教育程度远远高于只有中学程度的被告人,对危急的意识要强于被告人。
4、被害人一直强调被告人要把这个家里的衣服全烧了,看你往哪里走,如果被告人真有此举动,在被害人烧伤后,被告人就不会积极主动为其找被子,向邻居索要衣服(见对董志坚的调查笔录)。
5、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在自己还受伤的情况下,向邻居索要被子先裹住被害人,又索要邻居衣服给被害人穿;积极联系120急救中心及其母亲送被害人到医院,并支付医疗费用;
三、关于韩月香的证人证言
质证意见:
1、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2、韩月香所听到的争吵是属于一般恋人间的拌觜,并不是要发生异常的像犯罪事件的情况。
四、关于王风连的证人证言
质证意见:
1、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2、该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向其要被子裹住被害人,要衣服给被害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是有怜悯之情的,与被害人单方所述想烧其衣服的细节是矛盾的。
五、关于路龙的证人证言
质证意见:
1、路龙在 2007年9月13日晚在事发地点呆了很长时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共同招待了他;
2、路龙从被告人处灌汽油到自己的摩托车里。
六、关于董志坚的证人证言
质证意见:质证意见:
1、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2、该证据能证明被告人买了打火机,但不能证明被告人点火故意烧被害人;同时证明:被害人没有穿衣服;被告人身上也着了火;被告人联系120与其母亲,积极救助被害人。
七、关于2007年9月14日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质证意见:质证意见:
1、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2、该证据只能证明事情发生后的情况,属于间接证据。
八、东太堡北梁2排3号韩月香家一出租房内伤害案现场平面图
质证意见:质证意见:
1、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2、该平面图证明:房间很小,稍有动静,邻居很容易发现的;现场只有三件衣服,与被害人所说的被告人划坏其多件衣服不吻合。
九、2008年1月29日《秦婷损伤鉴定报告》
质证意见:
1、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2、但该鉴定报告并不能证明损伤是被告人造成的。
十、刘杰身份证明
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十一:关于对刘杰的讯问笔录
质证意见:
1、被告人刘杰在2007年9月14日晚的讯问笔录是在打有麻药的状态下所述;
2、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对房东及邻居一直隐瞒了真实情况;所以事情发生后,没有说实话在情理之中;
3、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一直很好,事情发生后,被害人也要求其不要对其父母讲实话;
4、被告人有抽烟的习惯,买打火机是为了抽烟,而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被告人是80后的独子,不是持家节俭的中年妇女,根本就没有省钱的概念,其买多个打火机并无不当;
5、路龙向被告人索要汽油,在目前汽油如此贵的情况下,如被被告人单位知道,后果肯定不好;也会显得路龙的素质底下,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2007年9月13日晚,路龙向被告人要了汽油灌到自己的摩托车里。
6、即使按照被告人的说法,火是被告人抽烟引起的,则被告人的行为也是过失,而不是故意;
十二:现场照片
质证意见:
1、对证明现场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但需要强调说明的是:该现场无论是被告人点火还是被害人点火都是这个结果,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汽油是被告人泼的,也不能证明火是被告人点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