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教育 |
申请书
申请人因不服2008年4月25日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一大队第080002号事故认定书对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特申请重新认定。
不服的理由:
1.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基本事实不服;
2.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成因分析和当事人的责任不服。
具体事实与理由:
一、当时事故发生现场是有两车发生擦碰的交通事故。
1、根据 2007年8月16日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晋光司鉴(2007)机鉴字第7063号司法鉴定书的案情摘要表明:
“依据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一大队提供的资料,2007年7月16日19时许,晋AAC923号猎豹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二河高速公路709KM﹢800M处,与同向行使的晋HU5678号骐达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上人员受伤,两车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2、依据2007年9月20日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痕迹检验司法鉴定书并交通事故司鉴中心(2007痕鉴字第B090126)鉴定结论:晋AAC923号车左侧前门下部与晋HU5678号车右后部的碰撞擦蹭痕迹相互吻合,是两车在同向行使中相互碰撞擦蹭相成的。
由上可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两车碰撞导致的,而不是单纯由于申请人本人的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晋HU5678号车只字不提,有违现场基本事实。
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晋HU5678号骐达车超车导致申请人急忙改变方向而造成的。
2007年7月16日下午19时,申请人正常行使在二河高速中间车道,晋HU5678号骐达车由左车道超车行使,导致申请人急忙改变方向,申请人翻车是完全由于晋HU5678号车超车而导致的。
综上,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请求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