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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新法给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合法地位,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
我国原有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国资所由于在人事、资金调度、业务管理等方面比较呆滞,缺乏相应的灵活性和机动性;除了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因为律师人才严重匮乏,需要政府出资加以扶持之外,大部分地区已经完成了对国资所的改制工作。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国资所的规定是: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有很多缺陷。法律对合作人资格,财产的性质与归属,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等方面的所做的规定均缺乏操作性和科学性;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我国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新律师法中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新律师法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在外国,个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占到了当地全部律师事务所一半,这些个人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着包括保险、金融和医疗等方面专业法律咨询。在美国,各州没有关于律师事务所组成和管理的规定,只要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通过一项关于个人情况的调查,取得律师工作执照,律师就可以单独开业。英国的事务律师可以单独或合伙开设律师事务所。日本律师执业的主要形式也是个人或合伙开业。我国台湾对个人律师事务所更加放开,个人独资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个人独立承租或购买一间办公室开业,也可以用自己的住所作为办公室开业,还可以由数位个人律师共同承租或购买办公室开业。
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必然性:
一、现实中,律师假合伙的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已不是什么秘密。名为合伙实为个人的所已经是公认的事实。允许律师个人开业,首先是对现实情况的认可;同时新律师法对律师个人执业年限的限制,承担责任的规定更有利于律师规范执业,保证办案质量。
二、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均衡,对于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偏远地区,法律服务市场尚未打开,个人律师事务所因开业成本低廉,收费灵活能更好地适应这些地区的法律需求。例如在一些社区,一个律所只有一个律师,提供社区法律服务。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对于我国许多已经取得律师资格和司法职业资格而又暂时找不到合适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人来说,为他们学以致用打开一扇门,也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注人新的活力。
四、律师个人开业符合中国的文化。中国历史是缺乏大生产合作的传统文化,小农意识很强,中国律师发展又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律师所的分分合合,内部斗争消耗了律师的宝贵时间。
五、目前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总体上还是以律师个人的声誉来吸引案源,极少数是以律所品牌来扩大业务的。说到底,具体的案件,无论的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都需要看具体承办律师的水平;律师所的名誉再好,具体案件的办案律师水平不高,当事人是不需要的。这样,个人律师所的出现是市场所需要的。
个人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能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一、律师所以个人姓名注册办案更尽心
由于个人律师事务所是以律师个人姓名命名的,因此就算是为了自己的名誉,律师也势必会努力钻研案件和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尽心尽力办案。
二、个人律师所会促进律师的专业化发展。个人律所如果不做专业化服务,不讲求高效管理,那么个人律所就没有优势可谈了。
“小而精”被看成个人律所发展的原则,这就要办出律师事务所中的“精品屋”、“专卖店”,进而与具有规模优势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形成优势互补。
三、个人律师所办事效率高。
合伙所人多很容易产生效率问题,各合伙人,各执己见,一个简单的事情讨论很久也决定不下来。比如在业务发展、市场营销、人员聘用、外派人员学习等重要问题上,更是统一不了。更有甚者,相互拆台,诋毁。行政人员是各合伙人的关系人员,主要合伙人在,还好好办公,主要合伙人不在,办个接案手续都找不到人,有律师所甚至会出现,行政人员看律师挣钱眼红,刁难律师。可想而知,在这样环境下,办案的积极性与效率都很难提高;而个人开业则可以避免这些弊端。
四、能有效控制办案风险。自己办个人所,全部风险都是自己的。风险虽然加大了,但由于决策者和执行者更加集中,团队的执行力大大增强,因此风险也变得更可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