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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

(2022-11-05 12:39:40)
昨天从社保拿回工作人员帮我打印的药费清单后,今天我认真地进行了核对。其总额与我个人记录的完全一致。但有疑虑如下:
一、根据省直职工医保政策《普通门诊统筹就医结算须知》第一款第一条规定:如果您在省直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或购药,当年累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达到2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可以在省直医保统筹基金中报销。具体比例及限额如下(见图)。
4月18日,我因记录的医药费已经超过了2400元,超出部分的医药费没有在省直医保统筹基金中报销,我便到社保去咨询了这个问题,工作人员是很耐心地给我进行了解答:他在电脑上查询了我截止到当时的医药费使用总额为2511.92元(与我记录的相同);其中有全自费35.60元、超限额19.51元、先行支付154.86元。他说:减去这三项合计209.97元,你使用的统筹内医药费为2301.95元;还不到2400元。通过这次咨询后基本了解了个人门诊医疗费使用的一些具体政策:一是乙类药品自己要先支付10%后的余额才计入统筹门诊医疗费;二是超限额医疗费由个人支付不能计入统筹门诊医疗费;三是有些医疗费属于个人全自费的不能计入统筹门诊医疗费。
后来的使用情况,也是按上述规定执行的。
二、这次因医药费超限额结算,又到社保查询。虽然社保提供的医药费清单总额与我自己的记录完全一致,但是根据4月18日社保工作人员对我解答的政策:一是乙类药品自己要先支付10%后的余额才计入统筹门诊医疗费;二是超限额医疗费由个人支付不能计入统筹门诊医疗费;三是有些医疗费属于个人自费的不能计入统筹门诊医疗费。所以医药费总额中应该减去这三项已先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金额:即4月18日以前的209.97元以及4月18日以后的这三项费用金额(应以社保那里反映出的数据为准,我自己无法统计)
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个人使用的门诊医药费没有超过限额。
我准备下周再到社保去一趟,因为今年是我们医保转交省直的第一年,我想尽量搞清楚有关事宜!
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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