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
(2022-10-15 13:13:04)昨天看了长沙的生育奖励政策后,不禁想到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对超生者的处罚。
我国于1971年就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1973年明确了“晚、稀、少”的方针,经过逐步发展,政策明确要求,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计划生育于1982年9月被定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
为了配合计划生育,各地设立了计划生育门诊,专门做人流和绝育术的。
承担计划生育各项检查、治疗及避孕指导。开展人工流产技术,放、取节育环,药流、绝育术、各种引产、输卵管吻合手术及疑难的宫腔镜取环、检查及治疗。开展减痛,无痛人流术。
那时对于超生还制定了处罚条款:超生处罚是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妇进行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法律责任。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组成部分。目的是保证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无论给予何种处分,均应按规定的组织手段和干部职工管理范围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经济处罚主要指收超生费、罚款。法律责任即视当事人违背计划生育法规的轻重程度,绳之以法律上的处分,如强制执行处罚、拘留等。
我的同事TY就因生二胎,被降一级工资,当时一级工资5元,可这5元钱是几年才涨的一级工资呀,占月薪32,5元的15.4%,当时5元钱可买近50斤大米、5元钱可以买6,5斤猪肉、5元钱是一家人一个月的油盐酱醋茶、......;紧挨我们单位的一工厂的厂长就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撤职了。
我和好多同事一样,都只有独生子(女),没有超生,没有受到行政及经济上的处罚;但因人工流产,给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却是终生的!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很多人口学家在研究时把1976年作为“第一代独生子女”的起点。若从那时算起,诞生于政策之下的独生子女中,年龄最大的已过不惑之年。(人口学家的研究是对的,我的独生女就是1977年生的)
现在他们独自肩负着上有老下有小的重担
,特别是在异地工作的独生子(女),他们的父母在家生病(住院)后给他们带来的困难是常人难以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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