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欲和施于人/刘忠世
(2008-11-20 08: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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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与人儒家传统现代伦理自我选择杂谈 |
分类: 道德思量 |
己所欲和施于人
刘忠世
孔老夫子有句名言,叫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有一句,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人们认为,这两条即是儒家的“忠恕之道”。这是两条处理自我喜好和他人需求的关系的重要的伦理原则,也是更广意义上的交往规则。在今天,它们仍然有其重要意义,而且也确实得到今人的重视。不过,对当今的社会生活来说,仅仅有这两条,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在处理自我喜好和他人需求的关系时,还需要一些更为基本的前提。
我想先从本人的饮食偏好说起。本人天生不吃荤腥,尤其对鱼,极为反感。且既非信仰原因,亦非食之过量所致,乃天生的素食主义者。于是,对于我和喜食荤腥者之间,己之所欲和施于人,就不能够简单的推己及人。首先,按照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规则,如果由我来招待客人,那么,我不食腥,也就不能让客人食用腥味。这显然不符合待客之道。所以,我应该根据客人的饮食习惯,该用腥味食品招待时就用之。其次,是否可以按照另一条原则,“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喜欢吃腥的朋友招待我时,也要求我和他一样,非吃腥不可?这恐怕也是让我所难以接受的。由此可见,在自我喜好——己之所欲和施于人的关系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内容,不能一概而论。
孔子的这两条原则,是建立在“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逻辑之上的,“能近取譬”,就有这个意思。某些时候,这种推论是有道理的,也是有必要的。在许多情况下,自己不喜欢的,确实不能加之于他人,例如,自己不喜欢他人奴役自己,那么,推己及人,也就不能奴役他人。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许多时候,人们又无法断定自己所不喜好的事情,他人是否也不喜好,或许,就像我不喜欢吃腥一样,别人却恰好很喜欢吃。那么,我们又如何断定己所不欲之事,他人是否也是不喜好?显然,仅仅根据“心同此理”,是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的。我、你、他都是人,但是,每一个人又都是独特的,每一个人都不可能完全代替他人做出判断。子非鱼,焉知鱼之乐?于是,为了了解他人的喜好,只有首先征询他人自己的意见。我如何能知道别人不是像我一样不喜欢吃鱼,只有通过别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别人如何能知道我不吃鱼,也只有我来告诉他们。所以,对于个人喜好的选择,只有个人自己具有首位选择的权利和必要。
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另外的两条规则:“己所欲,勿施于人”和“己所不欲,施于人”。这两条规则,正好与孔夫子的两条规则相对应,组成了四条规则。只要具备了相应的前提,这四条规则可以同时成立,对于处理现代人际关系而言,它们各有意义,可以起到互补的作用。这个前提就是每个人(当然是理性人)是自己喜好的决定者,每个人在为他人提供帮助时,都需尊重他人的意愿。
分而言之,又各有差别。(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想要他人接受我们的意见以前,这是应该首先考虑的。我们自己不喜好的,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加之于他人的。这一条,对于权力的掌握者,尤其重要,它应该是对强者的约束性规则。当年孔夫子提出这一条“戒律”,似乎就是针对那些国君公侯们说的,因为,对庶民百姓而言,“施于人”的可能几乎为零,所以也无需劝诫。只有那些大权在握的人,才经常的将自己所不喜欢的事情,强求他人去做。但对这些人来说,要做到这一条实在是太难了,例如当子贡说“我不欲人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时,孔子便说,“赐也,非尔所及也”。子贡这样的儒家贤人尚且难以做到,其他达官贵人们可想而知。几千年的历史中,多的是越是“己所不欲”,越是要“施于人”。由于此种状况,使得孔子的教诲显得格外重要,所以古往今来的许多思想家们都忘不了从这一规条中吸取营养,也不厌烦继续宣传这一思想。然而,这除了证明当时的社会结构使之难以实现之外,也表明其本身的缺陷。(2)己所欲,施于人。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一条说的是,我们自己要成功、通达,也要使别人成功、通达,扩大言之,就是,有利益应与他人分享,自己所喜好的也应该给予他人。在孔子那里,这一条也应当是针对有地位的人说的,或至少是针对想要获得权势、地位者而说的,在古人那里,还有“达则兼济天下”,也属这一思想。在古代,相对于那些丝毫不关心民众疾苦的人,相对于那些踩着别人向上爬的人,相对于那些“过河拆桥”的人,能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实在是难能可贵,故而孔子把这种人叫做仁者。对于当代人来说,这一条也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它不仅在广泛的领域是一条重要的道德原则,它与市场社会的合作原则也是相符合的。在市场竞争中,理想的境界是双赢,既不应是你死我活,也不应是两伤俱败,尽管后二者都是可能的。但即便如此,己所欲而施于人,也是有限度的。(3)己所不欲,施于人。与孔夫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相反,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的是“己所不欲而施于人”。这同样是必要的道德原则。这要看两种情况:一是要看“己所不欲”者为何,即是将什么施于人;二是要看他人的喜好是什么,即他人是否接受所施于的。在实际生活中,“己所不欲”者,经常是他人之所喜好,就像我所不喜欢吃的鱼,却是世界上包括孟老夫子在内的绝大多数人所喜欢的,对我以及像我一样的不喜欢吃鱼的人来说,总不能不给喜欢吃鱼的朋友鱼吃,更不可能禁止他人大啖其鱼。这种情况,实在太多了,张三不喜欢吃臭豆腐,李四恰好非常爱吃;一些人不喜欢运动,而另一些人却喜欢跑跑跳跳。前者不应限制后者,而后者也不应强求前者。诸如此类,尽管似乎是生活中的小事,但在人际关系方面,却是道德的通理。(4)己所欲,勿施于人。这一条,似乎是中国古代所完全没有的,尽管古人的“己欲立而立人”是很高的道德要求,但却需要加以限制。事情并不像许多人所理解的,为了他人的利益去帮助他人就是道德的,在许多情况下,“己所欲而施于人”,就可能是不道德、不合理的。我经常听到乡镇挂职的朋友抱怨,那些农民真保守,明明是为了他好,可他就是不听你的。我们都会更经常的听到父母们对孩子说,也听到教师对学生说,都是为了你们好,于是就不顾孩子、学生的实际成长需求,要求甚至强制他们去完成家长、老师的目标。“努力吧,为了考重点,老师总是这么讲”,在老师那里,他确实是真心为了学生好,就像许多父母打孩子总是说为了孩子好一样,甚至那些把孩子毒打致死的家长也总说是为了要孩子取得好的成绩。家长、老师的影响还属于微观领域,而那些崇奉高远理想的领袖式的人物,其影响的范围就涉及到宏观的领域了。在许多领袖式的人物那里,往往有人抱有十分美妙的宏大理想,尽管其理想在形式上可能很美好,但是,一旦他运用所掌握的权力和个人的魅力,将个人理想强加于社会时,就有可能带来适得其反的后果。历史上以强力推行政治乌托邦的事实,已经证明,在某些条件下,必须奉行“己所欲,勿施于人”的原则。也许人们会说,孩子、学生、普通民众,都不清楚自己的真正利害之所在,因而需要家长、老师、领袖人物给予教导,有些时候,这种教导确实必要,因而有了“己所欲而施于人”的存在空间。如前所说,这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应该以他人的真正的、长远的发展为目的,而不应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尤其应避免那种在为了他人的外表下的自我利益目标。而且,“己所欲而施于人”不应是诱骗的、强制的,必须是他人自愿的,对理性健全的人来说,尤其如此。英国作家劳伦斯说过,对一个人是毒物的,对另一个人可能是美味。学者艾德勒也说:“一个人的食肉会是另一个人的毒药。”(《六大观念》,第70页,三联书店,1991)究竟是美味还是毒物,只有个人自己知道。更何况,即便是美味,被迫吃下去,也会变味道的。
概言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条,缺少对他人与己不同的偏好的考虑,所以,需要“己所不欲,施于人”作为补充;而“己所不欲,施于人”又缺少推己及人的“同情”,因而需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约束。“己所欲,施于人”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考虑到了利益分享,但也缺少对他人偏好的尊重,故需要以“己所欲,勿施于人”加以限制;但如果一味实行“己所欲,勿施于人”,则将走向极端的利己主义,所以,又需要“己所欲,施于人”作为补充。而在这四条原则之上,或者说是作为这四条原则的前提的,应该是对每个人的独立自主选择的充分认可。道德生活中的助人与互助,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必须以理性人的自我判断为前提。
(20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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